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1. 存放多餘衣服)

2023/06/06 15:47:54 網誌分類: 出家戒律
06 Jun

第四節 三十舍懺

1. 存放多餘衣服

Nissaggiya 1.(Sv. 4, nissaggiya 1, 1; Vin.III, p196.)
NiTThitacIvarasmiM bhikkhunA ubbhatasmiM kaThine, dasAhaparamaM atirekacIvaraM dhAretabbaM, taM atikkAmayato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當比丘作好衣服1,沒有穿功德衣的時候2,多餘的衣服3,最多應該保留十天,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的話,犯舍懺4。
因緣
佛在毘舍離喬達磨塔廟時,規定比丘只能有三件衣服;六比丘卻在入村落﹑住寺院﹑沐浴時,都穿著不同的三件衣服。
犯相
1.對象:多餘的衣服
2.時間:除了作衣服和穿功德衣的時間外
3.方式:存放超過十天
無犯
1.在十天內處理﹑分配﹑捐給僧團﹑遺失﹑損壞5﹑燒毀。
2.失而復得。
3.被好朋友們自行取走6。
4.精神失常。
備註
五分律: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已,長衣乃至十日,若過,尼薩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舍,若得長衣,十日畜,若過者,尼薩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衣已竟,迦絺那衣已出,畜長衣經十日不淨施,得畜,若過十日,尼薩耆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三衣具足訖,迦絺那衣時,長衣乃十日應畜,若過畜,尼薩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復苾芻作衣已竟,羯恥那衣復出,得長衣齊十日,不分別,應畜,若過畜者,泥薩祇波逸底迦。
I. B. Horner:When the robe-material is settled, when a monk’s kathina(privileges) have been removed, an extra robe may be worn for at most ten days. For him who exceeds that (period),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forfeiture.

註釋:
1.niTThitacIvarasmiM:當衣服已經做好。在僧團中並非隨時都可以作衣服,在舍懺二十八「存放特施衣過限」的〈語詞解釋〉261頁提到「作衣服的時間」(cIvarakAlasamayaM ):「沒有穿功德衣時,是雨季的最後一個月;穿功德衣時,是五個月。」也就是說,有兩種存放衣服的時間:
(1)沒有穿功德衣的時候(雨季的最後一個月)。
(2)穿功德衣的五個月中。
要明確地知道上述兩種時間,首先必須了解印度的曆法。
印度的曆法將一年分為十二個月,月圓後的第一天(農曆十六日)是每個月的開始。至於季節的分法卻有很多種;玄奘法師在《大唐西域記》中舉出四種印度的季節分法(大正51, 875c25)(括號中的月份為印度月份):
(1) 六季:漸熱(一月、二月)
盛熱(三月、四月)
雨時(五月、六月)
茂時(七月、八月)
漸寒(九月、十月)
盛寒(十一月、十二月)
(2) 四季:春(一月、二月、三月)
夏(四月、五月、六月)
秋(七月、八月、九月)
冬(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3) 三季:熱(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雨(五月、六月、七月、八月)
寒(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此外,義淨法師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也有提到,印度的季節可分為五季(大正54, 219c18):
(1)春季:一月﹑二月﹑三月﹑四月
(2)雨季:五月
(3)終季:六月十六日晝夜(印度的月初是從滿月後開始算起,即印度歷的十六日是我國農曆初一。上一季雨季是到五月底,這一季開始時,卻從六月十六日,可見義淨法師所記錄的日期是農曆,所以這裡雖然記載著六月十六日,但在印度歷上應為六月一日)。
(4)長季:六月十七日~八月(印度之六月二日至八月底)。
(5)冬季: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玄奘法師並說到,佛陀大多使用三季的分法(p876a1)。所以筆者推斷「雨季」是五﹑六﹑七﹑八月;「雨季的最後一個月」,即是八月。
至於 (2)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月(請參照註釋2)。

所以作衣服的時間如下:
(1) 沒有穿功德衣時:八月。
(2) 穿功德衣時:八﹑九﹑十﹑十一﹑十二月(但是中間被迫捨去功德衣時,存放衣服的時間也就隨之結束)。
不過〈語詞解釋〉 196頁解釋「niTThitacIvarasmiM(當衣服已經做好)」說:「比丘的衣服已經作好、遺失、損壞、燒毀、沒有如期得到」,這樣看來,「niTThitacIvarasmiM」不只是作好衣服,而是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如果過了「衣時」(cIvarakAlasamyaM)即使是遺失、毀壞,也必須再等到作衣服的時間到了才可以作。
2.kaThina: 功德衣。因為是為了慰勞結夏安居比丘所製定的衣服,所以翻譯為「功德衣」。
律藏《大品》〈功德衣犍度〉253頁:世尊見到比丘安居後,長途跋涉地來拜訪世尊,因此制功德衣(kathina)。規定參加結夏安居的比丘們在穿功德衣時,享有五種特權;其中之一即是可以存放多餘的衣服。
  至於作衣服時間的第二個條件「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律藏《大品》254頁中只說功德衣是為雨安居的比丘制定的,沒有說到何時開始穿。 《南海寄歸內法傳》217b1中提到:「八月十六日即是張羯絺那衣(功德衣的音譯)日,斯其古法」,如果根據這個資料來推算,穿功德衣的時間是從前安居結束後開始,且義淨是以農曆記載,故八月十六日即為印度之八月一日,所以「穿功德衣的五個月」即八﹑九﹑十﹑十一﹑十二等五個月。
但是,並非每一位參加結夏安居的比丘在五個月內,都可以完全享有五種特權。 〈功德衣犍度〉254頁列舉八種比丘會喪失穿功德衣權利的情況。當然,喪失了穿功德衣的權利,五種特權也隨之消失,這時雖然五個月的期限尚未到,比丘存有過多的衣服也犯本戒。
3.語詞解釋對「多餘衣服」下的定義是:「未經處理﹑分配」(anadhiTThita avikappita)。
有關「處理」方面,律藏《大品》〈衣犍度〉 287頁:世尊認為把布割截成阡陌般縱橫的斷片,再加以縫合,可以預防被搶。懺悔五十九「不切實分配」也規定,衣服應該染上深藍﹑褐色或黑色。因為比丘的衣服一定要割截和染色,如果沒有經過這兩個步驟的衣服,就是不合法﹑多出來的。
《根有律》也有提到:多餘的衣服應該「分別」,把新得的布,按照各類僧衣(內衣﹑上衣﹑雨衣等)的特色加以割截﹑染色後,才能使用(大正24, 553b22)。
至於「分配」有兩種方式,懺悔五十八〈語詞解釋〉122頁:一是直接分配(sammukhAvikappanA),一是間接分配(parammukhAvikappanA)。這是對多餘衣服所作的補救措施──或是直接把布送給某甲比丘;或是向某甲表明:「這件多出來的衣服是要給某乙,我只是暫時保存而已」。未經分配的衣服,也算是多餘的,分配之後,就不犯「存放多餘衣服」了。
4.nissaggiyaM pAcittiyaM:漢譯「舍墮」「尼薩耆波夷提」。這三十條戒都是有關衣服﹑缽或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規定──存放了多餘的衣服﹑缽,製作坐墊時不合規定,乃至存放某些食物時超過規定的期限,都犯了nissaggiyam pAcittiyam。
〈語詞解釋〉197頁:犯了此戒的比丘,首先將東西捐出,報告自己所犯的罪,並懺悔。捐贈及懺悔的對像有:
一、僧團(四位或四位以上的比丘)
二、別眾(兩位或三位比丘)
三、比丘(一位)
pAcittiya同時有「懺悔」和「墮落」的意思,漢譯「舍墮」即取nissagiya為「舍」,pAcittiya為「墮」。筆者則根據這三十條戒的處罰方式,採用pAcittiya的另一個意思「懺悔」,將nissaggiyaM pAcittiyaM譯為「舍懺」有了不該有的東西時,應該「舍」出去,並且「懺」悔。
5.vinassati:損壞。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中解釋:「為風﹑火﹑水濕,隨緣灼爛」(大正48, 65a21)。也就是說衣服受到某種傷害,無法穿著了。
6.vissAsaM gaNhanti。因為這裡的動詞gaNhanti是第三人稱.複數,所以不是指比丘自行取走好朋友的衣服,而是指比丘的好朋友們自行將他的衣服拿走了。 vissAsaM有相信﹑信賴的意思,漢譯「親厚」。詳細請參照驅擯二‧註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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