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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記者是傳媒之恥

2019/08/12 13:00:01 網誌分類: 新聞道德及傳媒誠信破產
12 Aug

議事論事\港台記者是傳媒之恥\文兆基  {#iconb_627}

時間:2019-08-12 04:23:57    來源:大公報

  上周一亂港派表面上發動「罷工」,實則四處搗亂,藉此阻人返工。正當示威者阻礙港鐵正常運作之時,一名在車站採訪的中通社女記者,竟被他們重重包圍,並在威迫下刪去相片。更讓人感到憤怒的是,一名香港電台(下稱:港台)記者竟然附和示威者,訛稱記者必須戴上記者證才可採訪拍照,藉此要求同行刪除照片。 {#icono_20}

  不諱言的說,示威者把記者圍住,並強迫對方刪除採訪所得的照片,不但是嚴重踐踏新聞自由,更是侵犯別人攝影自由的行為。我們必須知道,香港現行法例並無賦予任何人享有肖像權,所以任何人(不論是否傳媒工作者)在拍攝之時,即使拍到其他人的樣貌,對方都沒權強迫對方刪除任何相片。由此可見,那位港台記者的說法,根本沒法理依據。 {#icono_39}

  港台必須解僱涉事記者

  除此之外,那批示威者阻礙車門關閉,以及迫使記者刪去採訪得來的照片,已是涉嫌觸犯多條刑事條例:

  第一,示威者妨礙車門關閉,侵害了其他乘客的行動自由,很可能激怒一個有合理思維的人,從而有可能激使其他人以武力回應,因而涉嫌觸犯《公安條例》第17B(2)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罪」。

  第二,當日站內出現3名以上的示威者集結在一起,並對記者作出威嚇性行為,致使該名記者合理地害怕這班示威者將有可能傷害自己。可見這批示威者已經涉嫌觸犯了《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

  第三,這批示威者把該名記者重重圍着,致使對方離開車站的權利被完全及非法地奪走,並使對方害怕人身將有可能受到傷害。如此之所作所為,已是涉嫌觸犯非法禁錮罪。

  第四,示威者向記者作出恐嚇性言詞,意圖迫使並成功迫使對方刪去採訪得來的相片,而該名記者本來並無刪去任何照片的法律義務。上述的行為,已屬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的刑事恐嚇罪。  

  至於那名港台記者,竟然唆使或說服受害人答應示威者的非法要求,在客觀上協助示威者作出犯罪行為,因而可視作幫助犯論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規定: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因此,香港電台作為政府資助的公營傳媒機構,除了應該即時解僱該名記者之外,更應主動舉報,協助警方把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決不能隨便回應幾句,答應「作出改善」便草草了事。 {#icono0_9}

時事評論員

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19/0812/33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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