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價值

2008/04/23 00:18:55 網誌分類: 其他
23 Apr

        近日法庭判了一宗案件,內容述中年電器技工在去年除夕,用鐵鏟活活打死一隻受保護且懷孕的野生赤麂,釀成一屍兩命慘案,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裁判官在判刑時稱,社會各界越趨關注虐畜行為,被告在沒有受黃聣威脅下,殘殺這種罕見動物,遂判他入獄半年,以示阻嚇。

        案情指出,居於案發附近的大專女講師於案發日早上,聽到陣陣吠聲和人的嘈吵聲後,見被告與另一男子分別用鐵鏟和木棍,數度揮向赤麂,及後再合力將赤麂抬進一單位內,途中更留下一條血路,女講師報警拘捕被告,並起回一把染血鐵鏟;獸醫估計黃聣是由於胸腔附近及大腦因被撞擊而嚴重出血致死。

        我看過報導後,心情比例複雜。一方面興幸香港已是一個文明的城市,法例除保障人生安全外,還到其他生命的生存權利。法例不是十全十美,不過背後的動機和理念是正面的。但雖有根本的硬件【法例】支持,軟件【人的觀念和行為】遲遲也跟不來。我不知道是不是跟中國人的傳統思想有關,背脊向天就可以吃,可以吃的就可以殺。也可能是以前的人對異己可施虐待和殺害,何況對不是人類的所謂畜生呢!

        報導指被告强調案發時受酒精影響,亦不知赤麂懷孕。而據稱家屬說被告當時以為襲擊的是狗隻。我嘗試代入事主的角色,試圖假設當時人的想法。當時可能是這樣的:「我喝了酒,眼見一隻大狗當前,忽然動起殺念,生怕大狗反抗,便和友人一同拿着鐵鏟和木棍,恨恨將牠制服。完事後恐給人發現,兩人便把武器和屍首藏起。」

        我回想以上情況,發覺這假設疑點重重。被告犯案時是受到酒精影響,理論上理智和分析力也減低了。但案發後為什麼會將屍首和凶器收藏?事後手法同很多凶案類似。第二點是一個老問題,何解看見其他動物便想將牠殺掉?被告的身份是電器技工,他有甚麼權殺死其他生命?令一個可能性是被告當時被惡犬威脅,自衛殺犬。但事實這動物是生性十分怕人的赤麂,牠叫聲像吠叫外,其他各樣也不像一頭犬,更談不上會襲擊人。當時人可能想我們相信他殺的是一頭犬,不是一頭受法例保護的動物,奢望受刑會輕一點。

        求情信強調他過往有當義工協助長者,亦是盡責的父親。我十分驚訝被告作了十分殘暴的身教,但卻是子女心目中的所謂好父親。我想像如果被告子女親眼目到自己父親案發的經過,就像電影【黑社會】中、兒子在水塘看着父親殺死對頭的場面,他的子女又會有甚麼的感受?

        而為被告作求情信的區議員,甘押出自己的名譽和資源,這樣的行為也使我很難理解。他可能見被告作為家中經濟支柱,若被判囚,勢為家人帶來進一步困難。但我想深一層,被告自己不知他在家庭中的位置?作案前他一時忘記?事發後又要區議員及律司提醒我們。看來被告應該是葵青區的選民,而赤麂不是選民和案發又不在該地區,議員可能為着地區事務而作這決定。我不知這區議員是不是民選的,因為我不是這區選民。如果他在我居住的地區候選,我便知道應該怎樣做了。

回應 (3)
我要發表
2008/04/23 21:25:15 回覆

輕輕的,我來了

2008/04/23 15:01:09 回覆
我同意Candy說法,判佢太輕,動物也須要受尊重,我好討厭呢D人~
則卷小雲
則卷小雲 2008/04/23 01:53:49 回覆
判佢五個月監都嫌少呀! d咁冇人性ge人應該判監耐一點嘛~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