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上市
2019/11/28 04:14:02 網誌分類: 經濟
在百業興旺的80年代,一家在香港經營夜總會的企業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由於當時大部份企業利潤不錯,不論洽談生意或私人宴會也好,都喜歡得到夜總會消費,每次光顧花費數萬元是等閒事;因此夜總會能輕鬆滿足上市的利潤門檻要求。撇除其他因素,當時這家夜總會上市申請的一個重大爭議點,究竟夜總會裏的小姐,是公司的員工還是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資產的定義是能為擁有者產生收入。
當時的夜總會利潤龐大之餘,舞小姐的個人收入也豐厚;當紅的舞小姐慕名者眾,除坐枱飲酒收入小費外,顧客賞賜的禮物現金也非常可觀,紅牌小姐短時間內能儲夠現金買樓,甚至手持六七層樓也很平常。(雖然30多年前的樓價遠比今天的為低,但也不是小數目。)問題在於,若定義為資產,就需要計提折舊費用。簡單說,是「資產」有限期,在會計上應將這「資產」的成本在期限內按年攤分,合理保守地計算營運利潤。
會計界認為,若要為「資產」計算折舊費用,折舊年期應按舞小姐的掙錢能力(或臉孔的老化速度),而非按其身體機能計算;時間肯定比按一般死物資產的二十年計為短。
余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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