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上市

2019/11/28 04:14:02 網誌分類: 經濟
28 Nov
          最近阿里巴巴重新在香港上市,令人矚目。阿里巴巴是典型知識經濟型體系下的電商先驅,在互聯網、雲計算等發展中,佔市場優勢;既然港交所也放寬同股不同權的規定,從多方面考慮,回歸香港再度上市也是合理決定。申請上市的企業類型五花八門,想起多年前一則有趣的夜總會申請上市案例。(以前筆者曾任教大學財務會計科時也引用這個案作分析)。

          在百業興旺的80年代,一家在香港經營夜總會的企業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由於當時大部份企業利潤不錯,不論洽談生意或私人宴會也好,都喜歡得到夜總會消費,每次光顧花費數萬元是等閒事;因此夜總會能輕鬆滿足上市的利潤門檻要求。撇除其他因素,當時這家夜總會上市申請的一個重大爭議點,究竟夜總會裏的小姐,是公司的員工還是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資產的定義是能為擁有者產生收入。

          當時的夜總會利潤龐大之餘,舞小姐的個人收入也豐厚;當紅的舞小姐慕名者眾,除坐枱飲酒收入小費外,顧客賞賜的禮物現金也非常可觀,紅牌小姐短時間內能儲夠現金買樓,甚至手持六七層樓也很平常。(雖然30多年前的樓價遠比今天的為低,但也不是小數目。)問題在於,若定義為資產,就需要計提折舊費用。簡單說,是「資產」有限期,在會計上應將這「資產」的成本在期限內按年攤分,合理保守地計算營運利潤。

          會計界認為,若要為「資產」計算折舊費用,折舊年期應按舞小姐的掙錢能力(或臉孔的老化速度),而非按其身體機能計算;時間肯定比按一般死物資產的二十年計為短。

        余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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