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的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嗎?

2019/12/17 14:01:31 網誌分類: 真假修行
17 Dec

法律真的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嗎?

法律如果真的是公正的話,那麼,社會上又怎麼到處都會有人在喊冤或是聚眾到法院之前抗爭呢?可見說:「法律是公正的」這一句話本身就是不公正,但是法律如果是不公正的話,那麼怎麼每次在驚動社會的大案件判決之後,都會有人在電視記者訪問的時候大聲告訴社會大眾說:「法律是公正的,感謝法官還我清白」,可見說:「法律是不公正的」這一句話本身也有問題,人性是自私的,對自己有利的司法判決便說:「司法是公正的」,但若判決的結果是對自己不利的,那麼便會說:「司法不公」、「司法已死」或「法院是執政黨開的」,但是每一次司法的審判一定都有「勝訴」與「敗訴」這一種結果出來,如果每一次法院判決之後勝訴的人都說司法是公正的,而敗訴的一方都說司法不公、司法已死,那麼這種司法制度不是在製造人民的對立與社會的矛盾嗎?

剛才我們提到「人性是自私的」這一句話,各位可以仔細的想一想,下雨天有人高興,但也有人咒罵,但是豔陽天不也是如此嗎?蝗蟲吃稻穗農夫認為牠是「害蟲」,但是抓蝗蟲回去養雛鳥的親鳥,牠們卻不但不會認為蝗蟲是一種「害蟲」,而且牠們還會認為蝗蟲是一種「大益蟲」,蝗蟲造成農夫農作物之損害,所以農夫認為蝗蟲是一種「害蟲」,蝗蟲讓親鳥能撫育雛鳥順利長大,所以親鳥認為蝗蟲是一種「益蟲」,但是蝗蟲本身覓食是出於天性,牠豈有什麼「害蟲」與「益蟲」之分呢?因此會將蝗蟲歸類為「害蟲」或「益蟲」者,皆是因為當事者其私心在作祟也,同樣的道理將司法歸類為「公正」或「不公正」的人其實也都是私心在作祟,因為連他們當事人自己都不瞭解事情的前因與後果之真相,檢察官與法官又豈能以有限的人證或物證而瞭解真相並作公正的判決呢?那是不可能的事。

那麼司法到底是「公正」或「不公正」呢?當然不可能公正,就算是包青天本人再世來坐鎮審判也不可能達到公正之要求,為什麼呢?因為由人在處理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達到「公正」之要求,「公」者是無私也,因此「公」這個字就是將「厶」蓋起來,上蒼講的是理,所以稱為「天理」,而人重視的是情,所以稱為「人情」,故天理才能「公」,而人情只有「私」,所以由人處理的事情不可能達到「公」的目的,其次談到「正」,「正」者止於「一」也,眾道友不知道有沒有發現?「正」是由「一」和「止」兩字所組合而成的,「正」者也是指不上不下、不左不右、不前不後、不偏不倚、大中至正與大公無私的中道思維與精神,因此整個宇宙之間只有陰陽兩炁混沌之時之混元一炁那時候的「一」才有如此的「資格」,因為如果宇宙大霹靂之後便會分為「陽儀」與「陰儀」的兩儀,兩儀便是「二」,那就不正了,因為如果是「二」的話那就有上下、左右、前後、大小、長短之爭了,不是嗎?道友再仔細看一看這個「二」字,二字字型中的兩個「一」不是一個在上一個在下嗎?不是上面那個一比較短,而下面的一比較長嗎?那怎麼能算是「正」呢?

其次談到「真相」,「真」者是指不虛假也,因此若要得知案件的真相必須將所有的事實都真實的呈現出來才能知道真相,但有的案件是前世造業今世才得到果報,那麼當事人又如何能知道前世因果業障發生的整個過程呢?其次若是今世造業今世報的話,那麼當事人又豈會說出犯罪的真正過程或作案的件次呢?因為一件一罰的法令條文或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法則,迫使嫌疑犯在被他人供出一件之後才承認做一件之現實面,這是「人性」使然,其他非當事的人又如何能瞭解整個事實的真相呢?因此在法院公文的筆錄之中,嫌疑犯所陳述之犯罪過程仍然不會是真相,這是確實之事無庸置疑。

其次談到正義的「義」字,「義」字是由「羊」字與「我」字兩字組合而成的,「羊」是指供奉仙佛與祭祀祖先之「供品」或「祭品」而言,古代俗稱為「犧牲」,而「犧牲」這兩字除了指當做祭品的畜牲外,也隱喻凡是捨己利人或捨身報國的行為皆稱之為「犧牲」,因此「義」字下面的「我」字是指那些捨己利人或捨身報國的人而言,否則那些為社會犧牲奉獻而不求回報的志工,為何會稱為義工、義警或義消呢?可見「正義」這兩個字真正的涵義就是,一心一意、犧牲奉獻的去維護大公無私、大中至正、無私無我的這種做人處事的真理與正正當當的行為才是,因為這些真理才是處理宇宙間萬事與萬物之不二法門,在社會上對於人、事、物的處理,只要處理的人心中稍有偏斜,那麼就會產生私心,處理事情只要稍有私心的造作,那麼其結果就會產生紛爭,因此處理公共事務的人私心若不袪除的話,其實再多的法官或法律條文對司法正義與公平審判而言都是徒勞無功的。

警察、調查員、檢察官、法官或是獄政管理員…等等司法的角色都是「人」來扮演的,只要他是人,那麼,此人必然就會有「人性」存在,一個人若有「人性」存在,那麼,就表示他根本沒有具備「佛性」,一個沒有具備「佛性」的人,他的心怎麼可能會做到不上不下、不左不右、不前不後、不偏不倚的這個「公正」標準呢?因此在整個案件在程序進行的過程之中,這些執法的人在處理事情的時候,若心稍有偏向親友、長官,則民眾抗爭之心就必然滋生也,若他們的心是偏向金錢、美色、威權、私情…等等因素,則社會上之冤情與冤獄即無法避免了,從古至今冤案、冤獄、冤情不都是這些執法的人員造成的嗎?那麼請問各位道友,司法在那一些不具備「大公至正」資格的人操弄之下已經遠遠偏離了正義的內涵,因此司法又怎麼可能有資格當作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呢?

再其次談到「六法全書」的公正性,六法全書上的所有「法條」不都是立法委員立的「法」嗎?而立法委員他們也是「人」啊!他們人性被污染的程度可能還遠遠超越一般的人太多、太多了,因此大家捫心自問每一個立法委員真的都是公正無私的嗎?如果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的國會中有一個人真正是「大公至正」或「無私無偏」的,那麼他可能是世界上「唯一的」具有「大公至正」或「無私無偏」精神的民意代表,代表農民團體的立法委員在立法時難道不會去為農民「謀福利」嗎?代表醫療體系的立法委員難道不會立法去圖利醫院、醫生、藥師、護士嗎?否則他們這些立法委員選舉時哪裡會有票呢?因此若沒有特定的群眾在支持他們,他們又怎麼可能會當選立法委員呢?如果立法委員沒有去幫那些特定的群眾「爭權益」或「謀福利」誰票又會投給他們呢?因此我們世人不要再傻了,包青天審判一輩子到最後都還是不能真正的做到「大公至正」與「無私無偏」,更何況其他的凡夫俗子呢?否則包青天就會在天庭當「仙」了,又豈會淪為地府第五殿去當閻羅王呢?


最近幾年之內什麼恐龍法官、不肖員警、貪官污吏或無良律師…等等名詞經常出現在電視與平面媒體之中,看起來好像是這些人不對,但事實上他們都是人,都還有人性,我們自己本身之品德又能比他們高尚嗎?很多人罵那些貪官污吏貪財、好色,但說實在的罵人的這些人本身若具備那些人的身份或處在他們那些人那一種環境,還是一樣會貪污舞弊,一般的人也許都會認為因為貪污舞弊的行為被判刑的官員才算是貪官污吏,事實上沒有被判刑的貪官污吏比被判刑的還要多很多,貪是一種人性,以前的民意代表不具背公務人員的身份,所以沒有資格領公帑,那麼為什麼現在會通過這種法案呢?議長是民意代表為什麼會住「公舘」呢?縣議員也是一般百性又為什麼有「隨扈」呢?所以貪是一種人性,跟他的身份是否為官員無關,許多百姓都有侵佔河川地、公有地、山坡地、盜水、偷電…等等之行徑,那麼他們跟貪官污吏又有何不同呢?因此人的私慾與貪婪之心若不去除,則司法是不可能公正的。

娑婆世界本身就是一個因緣果報執行的「人生舞台」,因此一切都是世人自作自受、有求必應,「有求必應」這四個字不是指向神佛祈求神佛就會答應我們的請求,而是說不要動心起念去造善業或惡業,否則必會得到輪迴凡塵去接受善報與惡報之果報,而使自己的靈體永遠無法脫離輪迴,因此在我們這個凡塵俗世之中絕對沒有任何一種事物、行業或機構能當作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包括「司法」也是一樣,天無所不覆,地無所不載,天地不會因為世人的膚色、種族、宗教、男女、國家、貧富、黨派、區域…之不同而有所偏失,但人在處理則會有此現象,整個宇宙之間也只有超脫三界之外與遁出五行之中的靈體,才能真正做到「大公至正」或是「無私無偏」,因此所有受委屈的眾生們千萬不要期望凡塵之中的執法機構有什麼「公平」的審判,那些委屈其實就是我們自己前世所造業障的一種果報,我們惟有靠修行來解除自己心靈與肉身的縛纏,否則受苦受難是永遠無法避免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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