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強佔人妻,奪人財產,害人致死(第二章:邪淫之惡報,第二節:男眾部分

2019/12/30 07:45:54 網誌分類: 勸化業障實錄
30 Dec

十一、強佔人妻,奪人財產,害人致死

       蓋天古佛文衡聖帝

詩:聖機啟化道宣揚 萬法真宗普十方

 執筆揮毫喚早醒 聞風桃柳振綱常

 請事者:李昌,男,27歲

 住址:屏東縣內埔鄉。

查:李信士7餘年前受冤魂日夜的干擾討報,致精神分裂。每到下午病發,即喃喃

自語,語無倫次,心不由自主。家人到處訪名醫,一直未能見效。

《冥府因果文牒文會》明白記載:信士宿世前生於清光緒年間,時乃日據時代〈註八〉,為台島竹崎一帶的人氏,乃一名地方保正(按:保正為日據時代的村長)。為人貪財,常靠勢力魚肉良民。有位村民名叫戴木火,和信士早就水火不相容。常因爭灌溉水發生口角。李信士和木火相爭田水之時,因木火身材矮小,信士體格高大,故有一次兩人發生毆打時,信士以鋤頭柄輕易地即打中木火的頭部。致木火雖然被救活,但因被傷到頭部要害致成精神散

亂。信土打傷木火後,又調戲木火之妻,勾引成姦,同時侵占木火的家產,致木火無家可歸,流落街頭而枉亡。

木火亡後應陰律轉生在浙江省,姓單名叫志崖。後隨軍來台,居住在屏東縣潮洲鎮三共裡潮昇路42號之一。單魂36歲時在台北三重市被三名不良少年合打,打中要害,當場死亡;亡於1971年,即陰曆辛亥年荔月六日酉時。

李信士因宿世中曾造下害死戴木火的惡因,故惡病死後受冥府十殿閻王定判各種嚴刑。受刑期滿,再應十殿轉輪王判轉為人身,即是李信士。

單魂應陰律受刑期滿後,在冥府的陰陽因果孽鏡台上,查知此段被害之冤,乃向冥府申訴。冥府準賜火簽令旨,由單魂到陽世向李昌入身糾纏干擾討報,擬使精神分裂致死。

欲解之法:(一)助印善書200本,迴向單姓亡魂所得。 (二)李信士家人速多布三施,虔心向聖道佛門進修,每月按期行大陰德一件,為期5年不可間斷。再於神佛座前懺悔,並祈求冥府東嶽大帝饒赦,俾討報的火簽令旨早日收回。所行功德要指名迴向給單姓亡魂所得,則李信士的精神病方可經醫治痊癒;貴人自出現在東北方。

〈註八〉:清光緒二十一年,清廷與日本政府訂立《馬關條約),將台 灣割讓給日本,台灣即進入50年的日據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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