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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務警察SC

2020/01/03 04:13:02 網誌分類: 生活
03 Jan
          二○一九年中,香港因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引發社會動盪,警隊「止暴制亂」,因動亂持續多月,規模龐大及在多區同時發生,加上暴力程度嚴重,警方前線人員人手需加大支援,政府引用「公安條例」第40條的委任權力,特首授權警務處處長,委任其他紀律部隊的合適人員,自願為「特務警察」(特別任務警察簡稱「特警」)。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行政長官授權警務處處長委任特務警察,獲委任的特務警察,出更時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均與香港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務人員的相同。警務處處長亦可根據《警隊條例 》第232章第24條僱用臨時警務人員,臨時警務人員的服務條件及可行使該職級的權力及特權限與相等職級的輔警人員相同。又根據《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97章第4條,行政長官可招募和維持一個名為基要服務團的團體,以協助維持或執行條例內訂明的二十四項基要服務,包括政府行政、監獄的行政、管理及控制、消防服務的維持等。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十一月十四日委任約一百名懲教署人員為「特警」 ,他們主要來自懲教署俗稱「懲教飛虎隊」的應變大隊,負責押解高風險囚犯及應付囚犯暴動等,配備防暴武器,點三十八口徑手槍及警掍等裝備。經宣誓後正式入列,他們穿著自己部門工作服,手臂上有中英文的「特務警察SC」臂章(見圖),主要負責守衛政府建築物,包括防暴、處理突發和指派的工作,他們每星期當更約三天,試行成功後再委任其他紀律部隊人員擔任「特警」。 於十二月,又委任了約一百五十名來自入境署及海關的人員為「特警」,分為在禮賓府及律政中心一帶值勤 (見圖)。

          其實委任「特警」,不是甚麼新鮮事物,早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因很多外籍警官參軍去歐洲戰場打仗(最後有十人在戰事中陣亡或被俘後殉職),為應付人手不足,三百五十人獲委任為「特務警察」(亦有譯為特別警察),戰後一九一五年,他們與另一些人士合併為「特別後備警察」,分別組成英印籍、華籍與萄籍三個大隊,但因資金及社會變得平靜,不久便解散。

          暴力案件增加,加上政治因素,香港於一九二二年發生了「海員大罷工」,繼而引發「省港大罷工」,為了應付社會暴亂,已解散的「特別後備警察」重組,後改為永久「輔助」性質。後於一九五九年與一九四一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由平民組成的「特務警察」(另文詳述)合併成為今天的「香港輔助警察隊 」,俗稱AUX。

        何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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