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獄之第六及第七殿

2020/01/05 11:30:45 網誌分類: 十殿閻王
05 Jan

地獄之第六及第七殿
第六殿: 本殿的閻君名卞城王,掌管大海之底居於正北沃焦石下之大叫喚地獄,縱橫佔五百由旬之大,而四周圍亦設管有十六個小地獄,以禁押及刑罰犯過的罪魂惡鬼等:
第六殿閻君 - 卞城王
(一) 常跪鐵砂地獄; (二) 屎泥浸身地獄; (三) 磨摧流血地獄; (四) 鉗嘴含鍼地獄; (五) 割腎鼠咬地獄;
割腎鼠咬地獄
(六) 棘網蝗鑽地獄; (七) 碓搗肉漿地獄; (八) 開皮暨擂地獄; (九) 銜火閉喉地獄; (十) 烈火烘身地獄; (十一) 糞尿灌入地獄;
糞尿灌入地獄
(十二) 作牛馬操地獄; (十三) 竅地獄; (十四) 頭脫殼地獄; (十五) 腰斬斷身地獄; (十六) 剝皮揎草地獄; 凡世人在世時不知己過及怨駡天地,憎惡風雷冷熱雨晴等人,或指駡神靈或偷竊神聖佛像裝塑法身內藏之物,又或是刮取佛仙神聖等塑像之金,或妄呼神聖不存敬意,不敬惜經典字張等,又或於寺、塔、庵、觀之前後潑積穢物等,供奉神佛聖像或灶神等不潔之物,及不戒食牛或狗肉者,又或是貯藏淫畫、塗毀勸善書章經典器皿等人,更有刻寫卍字花樣或太極圖案、日月星辰、王母壽星、和合二聖及各佛仙神聖之形象聖號不敬或僭用衣服裙或踐踏之者,或有意踐踏五穀者,一概將此等犯者之罪魂,由本殿發放入大叫喚大地獄內,經查明所犯何事及輕重,按須應罰而押入小地獄內受苦刑,刑期按所犯輕重而定,至期滿之日再轉解至第七殿覆查其他所犯之罪,等候判罰。 凡陽間在世之人,若能於每年三月初八日持齋,並於當天在三寶或神聖之前誓願、懺悔,以後不敢再犯者,更要每逢五月十四、十五、十六日及十月初十日守戒不能行房交媾,並立願傳流勸世經文者,得准免以上各小地獄受苦。 第七殿: 本殿的閻君名泰山王,司掌大海之底西北面沃焦石下的熱惱大地獄,縱橫亦五百由旨之廣,亦設管有十六個懲治罪魂的小地獄:
第七殿閻君 - 泰山王
(一) 搥衂自吞地獄; (二) 裂胸地獄; (三) 笞腿火坑地獄; (四) 枒杈括髮地獄; (五) 犬咬脛骨地獄; (六) 狗墩痛哭地獄; (七) 削項開額地獄; (八) 頂石蹲身地獄; (九) 上下啄咬地獄; (十) 犂皮豬拖地獄; (十一) 吊單足地獄; (十二) 拔舌穿腮地獄;
拔舌穿腮地獄
(十三) 抽腸地獄; (十四) 騾踏蠱嚼地獄; (十五) 烙手燒皮地獄; (十六) 油釜滾烹地獄;
油釜滾烹地獄
從以上各小地獄的獄名可知是怎樣受苦了,因何受到如此恐怖的懲罰呢?好人自然是不會入地獄的,究竟所犯何罪才會進入地獄受如此之苦痛呢?就是: 凡在陽世間人,吞食紅鉛、陰棗、人胎等,或酗酒悖亂,荒淫無度,浪費奢侈,或奪人買賣,偷取死人棺內衣飾財物,或取人屍骨作藥,或搬弄是非故意離散他人至戚或姻緣者,將所養的媳或所養人等賣與別人為婢妾圖利者,或不管教任妻溺子女,或悶死私生子女,分用別人喪死的帛金,或為師長者不以正心正道、管教不嚴明、誤人子弟者,或因私怨怒氣不顧上下輕重,拷打門徒或婢僕,使其暗傷或致得病者,倚勢魚肉鄉里街坊羣眾,裝醉扮傻、違悖尊長或上級上師者,或尖酸搬鬥、變事生端、枉口嚼舌等人。 如上所犯之魂過了「孽鏡台」及各殿獄之後,一經押至本殿,逐細案查明後,立即依所犯例押入所應受何苦的小地獄裡去受苦刑,長短不定,至期滿後再轉押往第八殿查治。 唉,此等受苦之罪魂雖實可慘,但怎不細心自想在陽間時作了這等罪孽,被害的又怎樣呢?所謂孽由自作,實在怨不得天地,更怨不得任何人,既知今日又何必當初啊! 自古以來及至今日的三世諸佛聖賢,無刻不以苦口婆心地去警勸世人,亦更有不可勝數的真實報應之事及勸世聖賢經句,但可惜世人只憑著所謂世間的智慧,自以為是,妄言是迷信而忽視因果,廣造罪孽。既然累罪久積,皆由自作,不是人逼你去做的,所謂「君欺人時哈哈笑,問君被欺怎奈何」,更何況這是天理因果的報應呢!若是平日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怎會受到地獄之苦呢?或因積有大善大德可能還會生於天堂極樂成為仙侶,或居佛國淨土,不是很好嗎?雖然不一定能成佛或成仙,也不會墮入地獄、餓鬼或畜生的「三惡道」去受報應之苦,最低限度亦可以好好的回返人間做一個善良的福人,亦不枉人身,更又何須恐懼地獄之苦呢!要知善惡到頭,因果定然不失的。 我們試想,今生人間如須要服藥,何藥不可取用?有百草配合,亦有各類藥物可用!但世人自專自私,將其他同樣有生命、知痛苦的生物,或禽獸魚蟲等命,去活活殺死以治己病,實已大壞其心;尤其那些滿以為可強身治病而進食婦人陰中之棗或食胞、臍、胎之類,豈不更壞其心,更是污穢不已!食此物之人實與婦女之陰戶無異,若如是等人據「玉曆經」所載冥王所說:雖在世間多有行善,若唸誦聖賢經咒,其非但無功,且有大罪。冥王斷言,如是等輩,定難寬恕輕判的。故勸請凡得見聞此勸者,應宜速戒,不可再犯,且要放生靈百萬,或從今戒殺,然後每清晨漱口唸誦佛號,如此到臨終之時必得淨孽使神,將其生前臭穢清除,可得免此難。 冥王又稱:若世人有偷取被火燒死之生物或偷人屍體、任何人骨或皮肉、全身任何部份等而作製配藥物,或作其他用途者,此等罪人,雖在陽世有功於世,勾至陰司時,勿以為功可抵其過,冥王決不輕減而立即發入熱惱大地獄內依罪而判至各小地獄去受苦,並再知照第十殿將其發往轉投作人身;但發往之時,依其生前所犯,或割去其耳、或手足、或唇鼻等器官,使其還返人間時受到終生殘缺若干件器官之報應。 冥王又稱:假若世人曾有犯者,應立即在佛前誠心上炷香,當天懺悔,誓願永不再犯如上諸惡,如遇貧苦死難亡者,願以其心力購買施與棺木,勸助收殮死屍;若能如是懺悔及積善之人,其家中之竈神,查其真懺行善,便在勾魂使者鬼差的拘拿令牌令傳票上,點一黑點作記,到時此人得准可免此苦報。 又人間偶有荒亂,失食倒斃且仍未絕氣者,若有人狠心將之割食或售與人食,不論是買是賣的人,其魂解到之時,冥王立將該等惡鬼罪犯發交各地獄添受諸般刑苦,最少四十九天加刑;刑滿後依照第十殿的轉輪聖王註冊寫明,並轉知第一殿,添註列明於生死簿內,後將其發往人道,投為餓殍殘缺;若投畜道者,使其見餿棄之食而難得入口,而受餓死之報。 或有不覺誤食而又再食者,亦應要報受下一世為人或畜牲,但常使其咽喉作腫痛,雖肚餓之極,亦不能進食,饑餓而至死。 但若是不知或一經知覺而永不復食者,這是情有可原者;又若能於有災難之歲善心捐資賑濟或施食或贈醫藥救人,能真實發心令人能得實惠者,不但此過全消並不知不覺中增添了善報,更增來世的福壽。 以上條文,乃本殿由文武各判官會議,更由大獄使司亦擬定一條,而各奏上且經查核列入本殿之議案內;更另集錄各判司獄之所擬而附錄奏上主管三界的主宰,由天帝所批准,並擬定記載於玉曆(即勸世經文)內,並通行各判司獄記錄其名,加以陞賞。復諭:人世間作孽之事案,固已逐件例議訂,但尚有人世間的軍政與公務禮儀等,因其在世因緣需要私設造的禁例法則等情,以其未能盡悉,依理概遵陰間律例所定(按照陰間道德法例制定)。若有人間帝王國法所定之律例應要治罪之人,倘其人逃躲,或因而累及他人者,如是等人,該諭糾察速報等司,准訴顯應。欽遵欽此。 若世間之男或女,速懺改惡歸善,要於每年的三月二十七日,持齋戒向北方立下誓願,真心悔過及抄錄勸世經文全卷,傳揚印發流佈,勸化人間,可准免本殿各獄諸刑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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