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姦殺民女(第二章:邪淫之惡報,第二節:男眾部分

2020/01/16 08:16:41 網誌分類: 勸化業障實錄
16 Jan

二十五、姦殺民女

請示者:林金,42歲

住址:高雄縣大寮鄉。

 查:林信女兩年餘前罹患子宮癌,雖然受現世的醫師診治,並開刀治療,至今未能痊癒,而且引起嚴重的並發症,筋骨酸痛。受醫診治,一直未見起色。

《冥府因果文牒文會》記載:林信女宿世前為一男身,乃清光緒年間台省台南府城之人氏。家道富有,有財有勢。因喜貪漁水之色,雖已娶有三妻,仍嫌不足。凡進入府城的女遊客,若生有一番姿色者,信女便仗著權勢和錢財,以不法手段使其失去貞節。有些女遊客無顏回鄉見親人和丈夫,在投訴無門之下,多人含恨懸樑或投河自盡。此為林信女宿世前所造下的深重惡業。死後受地獄數10年抱銅柱炮烙的刑罰後,本世再應陰律轉為女身,受此段兇惡的報應。受害的女靈依陰律,領五殿閻羅天子的火簽令旨入身討報,擬使信女身犯子宮癌而死。

 

 欲解者:一方面宜多布三施,虔心向聖道佛門進修;一方面多發善願,多行大陰德,再於神佛之前懺悔求赦,俾火簽令早日收回,前愆早消。所有的功德迴向宿世前的冤主所得。行布多少,此段因果自可消多少,討報的火簽令旨自可收回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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