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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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權

2020/04/24 04:13:15 網誌分類: 生活
24 Apr
          近日熱門話題,莫過於特區政府對兩辦角色,存在錯誤理解。這個錯誤是何時,及因何出現,又為何經歷這許多年,竟然沒有一方主動提出,並予以修正。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是有關兩辦監督權,是否無中生有的新事物。對不起,監督權並非新事物,遠的不說,喬曉陽於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央對香港具有的憲制權力及其實踐》一文,第二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憲制權力,第七段有如下描述:「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區立法權,但並不因授權而喪失對被授權人的監督權。」這監督權是如何行使的?大意是,如果香港立法會通過一條法例,當人大常委會徵詢過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港的關係條款,可將法律發回,但不做修改。即由發回當刻自始失效。由此理解,監督權並非甚麼先斬後奏絕招,而是針對錯誤的被動補救性措施。於本條而言,如果沒有在指定範疇中,作了錯誤的立法,監督權根本無從談起。

          只要翻查過去的官方紀錄或文章,監督權一說是相當普遍而非橫空出世的事物。大家可以恐共,畏共,拒共,但不要因而失了理智。

        楊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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