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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份

2020/05/27 04:12:47 網誌分類: 生活
27 May
          大律師公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指全國人大無權訂立「香港國安法」。相信阿爺看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但不會放緩立法,反而會加快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無權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內資深大狀如雲,法律精英如雨,雖然明知他們的立場是會反對人大直接立法,但還是期望他們能夠講出擲地有聲的反對理據,或者提出有一些富建設性的建議。可惜讀完他們的聲明,發現兩者皆無。用時下流行的形容詞,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甚麼「養份」。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和香港法律界的很多行為,暴露了兩大問題:

          第一、缺乏憲法學的基本常識。「國家安全」明顯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涉及國家安危的重大事務,當然不能完全由香港自決。

          先看《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條文,寫着「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要注意的是,二十三條說「香港應自行立法」,並不是「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如屬後者,就必須由香港立法。現在是前者,是香港應該去立法。二十三條只是規限香港應該去立法,沒有規限中央不能同時也去立法。

          再看二十三條訂立的背景。我曾一直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這條文頗有了解。保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但在八十年代《基本法》草擬時,中國沒有《國家安全法》,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反革命罪」和西方的國安罪行是兩碼事。加上港方起草委員連番請求,所以中央才授權香港自行立法。

          授權他人處理事務,不等於自己無權處理。正如公司老闆簽一張授權書,讓下屬代表公司出售公司的房產,並不等於公司老闆自己不可出售那房產,授權不等於奪權。下屬得到授權卻不盡責,沒有出售房產,難道老闆就不能自己出售嗎?按《基本法》二十三條香港應自行立法,但回歸了二十三年這麼久,香港未有盡《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義務立法,其實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如今中央直接立法,只不過是在補救香港沒有立法的法律真空。

          說到這裏,不妨爆爆料。二〇一〇年,中央與反對派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由於初步解決了政改問題,當時的特首曾蔭權主動向中央提出,想再次推動二十三條立法,中央當然接受。但後來因為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考慮法律界同行的意見,提出各種反對理由,令到二十三條立法不了了之,這是香港第二次錯過自行就二十三條立法的時機(二〇〇三年是第一次錯過)。至今再過了九年,香港大狀界是拖延二十三條立法核心力量,最終帶來了中央直接立法的後果,他們難辭其咎。

          第二、對違法傷人的行為無動於衷,盡顯雙重標準。大律師公會一方面高調地發出聲明反對訂立「香港國安法」,另一方面卻對上周日暴徒當街打人的暴行視而不見。當天,律師陳子遷在南華會附近見到有暴徒堵路,便上前跟他們理論,結果被多名暴徒圍毆暴打,一路追到銅鑼灣,打得他頭破血流,要送院留醫。香港律師會發出聲明譴責,但大律師公會卻無動於衷。

          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無論抱持何種政見,都不能夠動手打人。如今被打是法律界同行,一個大律師公會,對這些暴行卻視而不見,很明顯是戴着政治有色眼鏡行事。大律師公會對黑暴打人無動於衷,與他們過去見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違法達義」的歪理默默支持一樣,根本就是在支持暴力示威運動。

          中央看到香港大狀界無視憲制的基本原理,無視法律的公平原則,叫阿爺不要立國安法,他們自己又無意立法,對香港的亂局不是制止,而是鼓勵,阿爺當然對香港的法律體系信心全失。搞出中央直接立法局面,大狀界可說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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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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