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案如山,破產法官何處來

2020/06/20 16:20:22 網誌分類: 生活
20 Jun

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推動深圳構建地方版個人破產制度。

在今天的專欄中,我打算以深圳為樣本,在深圳個人破產合法化之前完成類比測試。

具體來說,筆者擬通過人口、個人破產案件數、法官工作量等因素之間的相關關係,採用近似實驗的方法,類比計算深圳個人破產法實施後破產法官可能新增的案件數和工作量因素。

我從小就不擅長數學。通過數學工具學習破產法對我來說更難。散打,半真半假,遊戲元素占多數。如果有任何錯誤,請提前道歉。

第一步: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破產案件將如何新增?

在合理的情况下,人口和個人破產的數量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比例?換言之,我們能否利用統計資料和方法,根據人口統計獲得的人數,來衡量某一特定地區的個人破產人數?

最近,我重讀了齊立傑老師的專著《中國的債務危機、信用體系與個人破產》。在這本書中,他提到了一個比例,這可能是我們推論的參攷和起點。根據這本書,近兩個世紀以來,個人破產人數與美國人口的比例一直保持驚人的穩定,基本上是1:200。也就是說,每200個美國人中,就會有一個個人破產案。計算這一比率的依據包括:1833年,美國人口為1400萬,每年因債務問題入獄的債務人人數仍在75萬左右;2002年,美國人口為2.8億,個人破產人數為150萬。

在特定的一年或一段時間內,必須討論這個比率。例如,2005年之後,美國人口並沒有大幅度下降,但除了金融危機後三年的激增之外,個人破產的數量仍不到80萬起,相對穩定。但考慮到近200年來1:200比值的超穩定狀態,科學是否準確,暫不考慮,更不用說作為推論的參攷。

根據深圳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深圳調查隊編制、中國統計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的《2019年深圳統計年鑒》,2018年底深圳市常住人口1302.66萬人,其中深圳市戶籍人口454.7萬人。

然後,根據1:200的比例,將得到以下結果:

1。按常住人口計算,深圳市每年個人破產案件應為65133件;

2。按深圳戶籍人口計算,深圳每年個人破產案件應為22735件。

根據上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的債務人範圍為“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據此,我們可以判斷,現時深圳的立法思路並沒有把是否具有深圳戶籍作為該條例適用的前提。

然後得出第一個結論: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深圳市每年的個人破產案件數量可能在65133件左右。

第二步:如何處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增長?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條例適用的個人破產案件的審理。

根據以上推斷,假設深圳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為65133件,我們需要多少審判權?

這個計算需要結合深圳中院的法官人數和結案率來考慮。

2019年2月2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高票通過率97.47%”消息,通報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8年統計資料。報告中提到的統計資料顯示,2018年,深圳市法官結案452件,深圳市中級法院結案49207件。

根據深圳市中級法院官方網站的同一數據,深圳市中級法院共有235名法官。根據深圳市中級法院上述工作報告,2018年深圳市中級法院受理案件49207件,深圳市中級法院在任法官人均結案209件左右。

讓我們繼續計算:假設深圳每年的個人破產案件為65133起,那麼:

一。按照全市法院每年人均452件結案率,要求144名法官按期完成全部結案工作。

2。如果按照上述計算,深圳中院崗位法官結案人數為每人每年209件,且全部如期結案,則需要312名法官。也就是說,按照這一標準,深圳法院全體法官全部轉入個人破產審理時,每年可審結個人破產案件49115件。在上述可能的個人破產案件中,16018件將成為累積案件,不得不延后到下一年審理。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想按時完成所有可能的個人破產案件,即使深圳中院的所有法官,不管審判庭和專業有什麼不同,都要放下手頭的所有案件來處理個人破產案件,仍會有大量案件不能及時辦結。

當然,實際情況肯定不會這麼誇張。畢竟,個人破產案件相對簡單。《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也特別規定了簡易程式。

此外,如果繼續使用美國個人破產案件與法官人數的比例,結果將更加樂觀。據美國法院官方統計,2018年,美國實際辦案的破產法官總數為379人,實際審結個人破產案件816006件。每位破產法官每年應結案2153宗。

按照這個比例,深圳中院每年有30名法官,也就是說,這些個人破產案件都能辦完。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每個人來說都太過分了。也就是說,深圳中院幾乎不需要做任何調整。依託現有的審判力量,可以輕鬆處理每年可能發生的個別破產案件。

那麼,美國破產法官的案件負擔數據對我們計算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法官的工作量有參攷價值嗎?我認為我們需要非常小心,特別是不要形成幻覺。一方面,美國司法制度的模式一直是法官少、法官助理多的模式。團隊運作模式使得法官真正需要處理的案件數量很少。考慮到中美司法協助制度的巨大差异,我們需要謹慎樂觀。一比特視野開闊的人士也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導致破產潮。

2020年5月7日,大批美國破產者聯合簽署了致美國國會的公開信。其中包括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羅伊、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施瓦茨、紐約大學商學院教授愛德華·阿爾特曼和羅伯特·K·拉斯穆森、加州大學伯克利法學院教授肯·阿約特、得克薩斯大學法學院教授傑伊·韋斯特布魯克,這封信由加州大學赫斯廷斯法學院(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 Hastings School of Law)破產法教授賈裏德·埃利亞斯(Jared A.Elias)贊助。他也是破產和covid-19工作組大公司委員會的負責人。以上簽署人為“破產與新皇冠疫情工作組”成員。

這封信的覈心目標只有一個:VIP——要求國會大幅增加破產法官人數,召回退休破產法官,共同應對“破產流行病”。這些學者的共識是,失業通常會導致破產。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影響,僅4月份登記失業的美國人就達到了2000萬50萬。即使這些失業者中有10%發起個人破產,美國的破產案件數量也將新增200多萬件。考慮到過去失業率對個人破產案件數量的巨大貢獻,這一估計顯然是保守的。囙此,除非有更具針對性的失業救濟管道,否則美國破產法院將在疫情恢復後填補各類破產失業人員的空缺。

通過以上的演繹,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積極的結論:在《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如果深圳市中級法院維持現有的設定,很可能會出現多案少案的情况。這就要求決策者採取預防措施,考慮對策。必須有很多對策,比如嚴格審查破產申請,提高破產申請門檻,比如通過庭外重組加强個人破產案件的分流,比如大力擴大設立範圍,加强破產審判力量等,如加强對破產從業人員的諮詢、服務和指導,如破產管理機構進行必要的預審等當然,這些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和有效性,我們需要結合最終的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進行詳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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