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法
2020/06/26 04:12:35 網誌分類: 生活
有些實戰經驗多的刑事律師自有「集團」的垂青,有些助力同黨「站台」鼓吹「違法達意」、加上在社交媒體表達鮮明立場及「夥拍」某某基金鋪天蓋地宣傳「兜攬生意」,近來或忙得不亦樂乎,還可能有一條龍服務「教路」去申請法援,由納稅人及受害者「埋單」。行內有傳聞指一六年旺角騷亂中,法援基金被視為某些人的「提款機」,不知過去一年有甚麼變化?
數天前有人提問,若聲底差,唱國歌走音是否誤墮法網被刑事檢控 ? 我寄語不要杞人憂天,因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 是自願及受法律明文禁止的,在絕大部份情況下檢控方也需證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圖」 (mens rea),有因果關係,沒有合理抗辯理由,及排除掉合理懷疑,才有機會推翻「無罪推定」。這個制度「宜寬不宜窄」,原意是不希望有任何冤獄。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都有陪審團,裁判法院審判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期的刑事案件沒有陪審團,在區域法院審判最高刑罰七年監禁期的刑事案件也可不設陪審團,而高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的所有審判都不會見到有陪審團。專注審判國安法的法院會有陪審團嗎?大部份西方國家在審理恐怖活動案件時一般也採取閉門審議的做法,以保護國家機密及阻止國家安全漏洞外洩。
我不是刑事法律專家,沒有犯刑事法的客源。刑事法律不是簡單的事,不要以為上網搜尋一下就能夠當專家,也不要人云亦云。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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