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種感情還是一種交易,看看新婚姻法

2020/08/01 15:05:13 網誌分類: 生活
01 Aug

有多少人被“一動不動”地堵在婚姻的門外,又有多少人破了鍋賣鐵進了這扇門,卻無錢無錢。

有多少人認為這是愛,但最終都毀了。

在當今社會,很多人都變得很現實,把資料說得高高在上,用虛假的愛情去交易。


今天我們來談談新婚姻法

對於人們比較關注的房地產問題,一方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解釋》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購買的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後參與貸款的一方,產權登記一方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司法解釋很酷。在那之後,女孩們應該繼續關注這件事。如果男方不把買房的錢都交出來,媳婦就不會結婚了。根據新司法解釋,即使父母只付首付,兒媳婚後參與還貸,離婚的房子也沒有兒媳的份額,但男方會酌情給一部分經濟補償,你來看女婿時別傻了。婚後與妻子還貸,被掃地出門,你就沒有房子的所有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方主張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一方和另一方離婚而造成的損失,由一方和另一方在法院要求離婚時賠償。

也就是說,在夫妻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另一方就把房子賣了。知情方無權收回自己的房屋,只能向出售房屋的丈夫或妻子要求賠償。我不知道最高法在想什麼。這條規則會滋生多少罪行?有多少家庭將捲入一場長期戰爭。這條法律是個漏洞,很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對於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潜力大,但業主無知的人來說,他們的妻子或丈夫甚至連保障房都養不住。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拒絕辨認,將導致法院推定對方訴訟請求成立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明確了婚後一方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共同財產。這種解釋的通俗點是,孩子的一方有證據證明他不是親生的,而另一方拒絕接受親子鑒定。這為孩子尋找父親提供了幫助,值得肯定。但另一種意思要冷得多,那就是證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有女人出軌,而男方要求離婚,女方就不能得到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

比如結婚時房子價值20萬元,首付6萬,由丈夫的父母支付。婚後,14萬的房貸和利息部分由年輕夫婦承擔。如果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又不能靠離婚生活,男方賠償女方的錢只有7萬房貸和部分利息。現在房子價值200萬元,女人只能目不轉睛地分享你的那份。這個女人對婚姻的忠誠將被綁架到家裡。

此外,如果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以協定離婚為條件事先達成的財產分割協定不具法律效力,不具效力。通俗點的解釋是,小三為了擺脫“分手費”的承諾,法院不予承認。如果一個男人提前承諾一晚100萬元,幾年後他就會把房子和車子給他。只要不立即履行,就不可靠。即使有情况協定,小三要打官司,法院也不會支持。也就是說,真正的女人就像衣服。沒什麼好擔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利為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是否生育糾紛,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流行的解釋是:規定生育權,女方主動,男方可以選擇離婚。這是該法解釋中唯一一次完全從婦女一方的角度保護婦女利益。當她們不是母親時,婦女有充分的自主權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