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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支付爭議財產權價款的

2020/08/25 02:25:26 網誌分類: 生活
25 Aug

為了一次性解决離婚、子女撫養權、財產等問題,離婚協議的內容往往涉及男女雙方。同時,再加上夫妻關係密切,雙方往往對家庭財產有充分的瞭解,甚至有意無意地以父母的名義處分財產或認為將以父母名義分給男方或女方的財產。比如離婚時,男方父親名下登記的不動產分割。這個協定有效嗎?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如果房產屬於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就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除非房主同意,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約定無權處分。囙此,我們建議,如果雙方及其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處置,必須征得所有人的同意,除離婚協議外,還應與第三人簽訂書面協定,以確定分割,並及時辦理交接等相關手續。

那麼,如果沒有與第三者簽訂書面協定,離婚後能否徹底悔改?

1、離婚協議規定父親名下的房產歸子女所有,否則同價補償協定有效

相關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民中5724號

案情簡介:張某與鄧康寧原為夫妻。他們的女兒鄧出生於2011年7月22日。之後,於2016年11月14日辦理了離婚手續,並於當日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規定:“4、位於北京市×××712室的房屋是其父母和丈夫婚後購買的房屋。現在登記在鄧康寧父親的名下。鄧康寧同意離婚後房子歸鄧某所有,鄧康寧承諾一年內將房屋轉讓給鄧某。如果鄧康寧的父親不同意轉讓所有權,鄧康寧將給予鄧康寧相當於房屋市場價值的補償……”鄧康寧向法院提交了上述房屋的產權證影本,注明涉案房屋位於北京×××712,房主是鄧康寧的父親鄧某1。

法院認為: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張某與鄧康寧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鄧康寧訴稱,他是迫於壓力簽了離婚協議,但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囙此法院不予受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分以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為基礎。契约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内容。在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况下,如果任由一方食言,離婚協議的完整性將被破壞,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不存在離婚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欺詐、脅迫行為,贈與人不得行使撤銷權。庭審中,鄧康寧表示,由於鄧某的不同意,涉案房屋不能過戶到鄧名下。根據離婚協議第四條規定,鄧康寧要求鄧康寧支付相當於涉案房屋價值的價款。契约是以契约為基礎的,法院對此表示支持。北京壽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9年10月10日出具評估報告。涉案房屋價值105.48萬元。鄧康寧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經法院詢問,他對涉案房屋價值未發表明確意見,也未申請重新估價。囙此,法院採納了鄧某的意見,認為涉案房屋價值為105.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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