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立法”重振創業失敗

2020/08/30 00:50:42 網誌分類: 生活
30 Aug

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等7項重要創新性法律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輸家有機會擺脫債務負擔,重獲動力,這使得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更加健全。(8月27日《深圳特區報》)

深圳是中國第一個都市,個人破產立法終於落下帷幕。計畫明年3月1日實施。個人破產立法可以給一些企業家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他們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式從巨額債務的泥潭中爬出來,然後重新開始。個人破產立法利國利民,但要防範一些老賴利用個人破產程式惡意逃債的“漏洞”。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債務人無能力按時清償債務,與債權人不能和解時,按照法定程式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清償債務的過程。創業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如果巨額債務無法創業,成為真正的“承辦人”,企業家將無力償還,陷入巨額債務的泥潭。如果他們的巨額債務無法以法律形式免除,他們可能一輩子甚至幾輩子都無法完成,企業家們也無法捲土重來。對於企業家來說,失敗永遠沒有機會翻身。

根據規定,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障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無力清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個人破產立法使企業家和資不抵債的人能够通過個人破產制度清償個人債務,不僅可以防止在追債過程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同時也能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减少疾病、犯罪和失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這樣,創業失敗的企業家就可以擺脫債務的重擔,無債可收。他們可能會從失敗中吸取教訓,並在不久的將來捲土重來。

但令人擔憂的是,個人破產立法是否會成為老賴們的狂歡節,成為一些人“假破產、真逃債”的逃債工具。囙此,我們必須警惕老賴的惡意“漏洞”。根據規定,將設計一系列防止惡意逃債的制度。對存在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得適用破產免責規則,並追究其法律責任;規定了免責債務、免責行為、延長免責檢查期、撤銷免責制度,以達到預防和懲治破產欺詐的目的。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以欺詐手段取得剩餘債務解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免除裁定。也就是說,要用制度堵住惡意逃債的“漏洞”,讓老賴們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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