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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 搶住做大

2020/09/11 04:12:46 網誌分類: 生活
11 Sep
          特區政府要求通識教科書內取消三權分立制度的字眼,惹起反對派的一番爭議。其實,回顧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已經十分清晰。

          鄧小平當時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譬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爭拗香港政制是三權分立的反對派人士,經常批評中國是專制制度、是領導人說了算。以他們的立論前提,為甚麼他們又假設鄧小平說了不算,《基本法》還是設計了一個三權分立的香港政體呢?

          後來又有人衍生出另外一種說法,說鄧小平反對三權分立,草委會避用「三權分立」的字眼,而《基本法》內的條文,也沒有「行政主導」的內容。他們這個講法明顯偏離事實,而且有兩個錯誤假設,第一是假設內地草委很偏愛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或者是第二,假設內地草委在草委會內並無主導權。

          我曾全程追蹤採訪《基本法》的起草過程,知道這些假設完全不符事實。《基本法》草委會完全以內地草委為主導,他們盡量聽取香港草委的意見,在可以妥協的地方做一些妥協,但在大原則上堅持不變。

          我當時作為記者採訪《基本法》的起草,每次會議都持續三、四天。我形容記者和草委會委員在酒店內「困獸鬥」,我們在會議間的空檔,有時會和草委們聊天。當時草委會掌權的核心人物是港澳辦副主任李後和魯平,他們私下表達的看法與鄧小平全無二致,也十分反對香港的政制採用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他們希望基本上保持香港原有政體的「行政主導」特色。即是說,代表中央的特首,有較大權力。

          香港回歸後最大的改變是港督由英國委任變成特首由一個選舉委員會選出,而立法會由委任制最後變成全部由直選和間選產生,引入選舉因素,已經會令香港的政制民主化。內地的草委會已經覺得做了很大的讓步,當然更不會容許改變行政主導的制度。因此,《基本法》內所列明有關行政長官權力的條文,基本上複製回歸前港督的權力,行政立法也大體上保持原來的關係,只是略為增加了立法會對瀆職的行政長官的一些制衡。

          至於司法制度,在殖民地時代,香港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基本法》設計回歸之後,終審權交了給香港特區法院,已經是對本地獨立審訊權的最寬鬆安排。不過,為了確保香港法院擁有終審權之後外不會與中央對抗,在《基本法》第158條寫明,香港法院審判的案件如果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在終局判決前,要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見中央對香港的司法權,設置了終極的限制。而特首和法院的關係,特首亦保留了原來港督任命法官的權力。

          《基本法》內沒有寫明「行政主導」,是出於內地草委照顧香港草委心理的寬鬆做法。內地草委認為既然當時的制度基本安排都寫進《基本法》之中,亦無謂去得那麼盡,寫得太白了。

          香港政制的特色是「行政主導」,在殖民地時代已是如此,在回歸以後也沒有改變。現實的問題不是行政太主導,而是無論立法會和司法機關內,都有人想搶權做大。以立法會為例,無休止的拉布,甚至想在體制內攬炒,例如郭榮鏗主持的內務會議,用了超過半年也選不出主席。反對派利用一些違反制度原則的方式,在立法會擴權,即使在反對派還未佔有半數議席的情況下,已露出奪權的野心。

          至於司法機關,由居留權案開始,已有擴權的傾向,從無日無之的司法覆核,到去年的反修例風波期間,法院一度裁定行政長官的緊急權力違憲,以至讓為數不少觸犯暴動罪的人輕易脫罪,並不是行政權對法院審判權的干預,而是司法獨大,左右政局。

          立法和司法機構搶着做大,終極目標其實是在挑戰中央。大家明白了這個道理,就會知道阿爺為甚麼在反三權分立問題上堅守立場,背後的信息很清晰:「香港的制度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你們不要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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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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