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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嗎?

2020/09/15 15:56:58 網誌分類: 生活
15 Sep

廣東省一家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和陽春市一家加工廠申請破產清算。他們不服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並責令一審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上訴人訴稱,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兩上訴人的破產申請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名上訴人以兩名上訴人為被告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近60份判決書證明,兩名上訴人資不抵債,明顯缺乏償債能力。而且,陽春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多年來一直無法執行兩名上訴人的財產,兩名上訴人多年未清償任何債權,完全符合上述法定破產條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廣東省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中,有多份是陸某的債務,存在債務重計問題,不能反映其全部財務狀況,也沒什麼不妥。在聽取並告知擬提交材料的種類和要求後,仍堅持原上訴請求,未依法提交相關財務資料證明其存在上述破產情形。綜上所述,公司破產清算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

一審法院是否應受理陽春市某工藝廠破產清算案。它是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結合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設立、管理和責任特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企業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複》的內容破產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清算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式。但是,這種清算只是參照破產清算對債權債務的清算,不等同於企業破產法意義上的破產清算,在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並結束程式後,不產生法律效力個人獨資企業决定終止清算程式的,投資者仍應當對債權人未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此外,為避免債務人通過程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這也意味著法院可以參照破產程式申請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清算。申請的債權人只有債權人,債務人不是申請的合格主體。本案中,陽春市一加工廠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受理,並無不當。廣東省高院支持申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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