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非法勞工」?
2020/09/23 04:12:51
網誌分類:
生活
《入境條例》第17I條,任何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者,可被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院頒佈判刑指引,列明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一經定罪後會被判即時入獄。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一種「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違法者將被判有罪,除非被告人能提供合法的免責辯護。《條例》中例明一些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的理由,但「因疫情延長了簽證續期批核時間、或簽證啟用日期」並非既定的免責辯護「選項」。
再者,根據《條例》的要求及法院判例,任何人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來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也該考慮準僱員提供的答案會否產生合理懷疑。根據《條例》第41條,任何人違反入境處發出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若市民想「接待」無合法工作證的「旅客」在家「分享家務」,要知到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該旅客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而違例者遭檢控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五萬元,協助及教唆者可能會被判同樣的刑罰。敬請入境處加班批核有關簽證及發出相關指引來釋除公眾疑慮。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回應
(0)
我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