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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佈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明年3月實施

2020/10/04 12:25:58 網誌分類: 生活
04 Oct

在深圳,“誠實不幸”的債務人可以免除未償債務,但其消費行為、職業資格和貸款金額也將在檢查期間受到限制。債務人惡意逃債或者進行破產欺詐的,一經查實,將被處以終身監禁。9月1日,深圳在全國率先發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首次試行個人破產立法。圖為前海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圖片來源:廣州南方日報)

債務人將在“檢查期”內受到行為限制

“在傳統思維中,‘父子還債’的觀念根深蒂固,債務免除一般不被接受。然而,公平合理地分配風險是建立破產制度的基本理念。企業失敗所承擔的風險應該是有限的,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囙此,我們希望通過立法劃定一條保護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含義和内容。深圳的第一步,不僅要為誠信但不幸遭遇債務危機的市場主體提供後續保障,為個體企業家解除後顧之憂,鼓勵創新創業,容忍失敗,同時也要構建完善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一流的國際法治經營環境。

根據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生產性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清算,經營和生活消費。

但是,從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解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的“檢查期”,債務人將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

一是限制消費行為,債務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有“選擇公務艙或頭等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高鐵等動車組列車頭等座;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三星級以上飯店等場所;購置房地產、機動車;新建、擴建、裝修有住房等八大類消費;為子女提供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租用高檔寫字樓、飯店、公寓等辦公場所;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其他生活、工作不需要的消費行為。

二是限制從業資格,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限制貸款額度。進入破產程式後,債務人借款超過1000元或者申請等額信貸額度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信貸提供者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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