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促進了我國從人類社會向信用社會的轉變

2020/11/12 16:24:08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和不斷完善,有利於加快我國從人性化人格社會向客觀信用社會的轉變,使企業屬於企業、道德屬於道德、法律屬於法律。

深圳市即將試行的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堅實一步。最高法出臺了《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這就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司法協調保障機制。

鑒於國內社會信用報告制度尚待完善,老賴問題較為突出,一些輿論擔心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是否會為惡意逃債打開方便之門。這種擔心是有道理的,但這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誤解。

個人破產制度對“誠實不幸”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進行了規範,引入該制度可以對惡意逃債的債務人進行識別和甄別,並主要通過刑法對具體的惡意逃債行為進行規制和威懾。囙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惡意逃債有其自身的系統懲罰,即基於理論和實踐,個人破產法不會自發導致道德風險,惡意逃債不屬於道德風險問題,而是侵佔和非法侵佔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犯罪現象。

現實中,老賴來自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顧名思義,從嚴格的法律定義來看,老賴是一個有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即債權人知道老賴有償還能力,惡意逃債者也知道債權人知道自己有償還能力。然而,在個人破產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債權人無法有效控制惡意侵佔逃債者的行為,因為老賴意圖複雜的隱瞞資產給執法帶來困難,也就是說,如果你打贏官司,就拿不回錢。

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無疑有助於老賴的出現。首先,這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本身對老賴有預防作用;同時,也有效地明確了債務人不同的法律權利和責任,即一旦發現隱匿資產,可能不是民商事糾紛,而是可能是犯罪行為,對債務人隱匿資產有較强的威懾作用。

第二,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有利於對自然人債權債務過程中的監督,有利於事後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第三,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後,進入個人破產程式的債務人一旦被發現有不誠實行為,將面臨民事、行政和刑事處罰。不誠實的人很難獲得正常的商業機會,例如很難接受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和尋找商業夥伴。

囙此,個人破產制度試點並不是為了給老賴提供便利,而是為了提高老賴的失信成本,提高其懲罰能力。

當然,個人破產制度最積極的作用是為個人提供了制度化的試錯制度,為“誠實不幸”的人複出提供了制度場景。它不僅有利於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個人參與經濟社會的內生活力,同時也有助於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降低整個經濟社會的運行成本和交易成本,為市場的自律自律和社會的自助互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時,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和不斷完善,有利於加快我國從人性化人格社會向客觀信用社會的轉變,使企業屬於企業,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從而為决定性的rol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