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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試行個人破產制度。破產後有沒有必要還債?

2020/11/12 16:35:55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今天(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支持和保護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司法協調保障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機制。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後就沒有必要還債了嗎?如何區分惡意逃債?深圳率先試行個人破產制度有何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採訪時說:“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幫助那些‘誠實不幸’的債務人。”。

曾參與過破產法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改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訴新京報記者,深圳之前就出臺過個人破產條例,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將成為一個有益的示範。

此外,深圳市頒佈的法規只是地方性法規。在深圳以外的地方如何解决和實施債務人財產訴訟?李曙光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檔案提到,全面落實特區內外自然人破產案件審判的法律效力就是為了解决這個問題。

焦點一:為什麼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幫助不幸的債務人”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法定程式宣告破產,並將剩餘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免除自然人繼續清償未清償債務的責任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上億自然人和商業自然人。這些主體將擁有各種債權債務。當他們自己的債務超過一定限度時,他們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解决負債過多或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李曙光說。

他認為,對於那些“誠實但不可信”的債務人,應該有一個債務减免機制。通過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給債務人以重新啟動的機會,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劉俊海還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幫助那些“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按照法律思維。”對於這些債務人,他們嚴格遵守誠信的基本原則,但在創業創新過程中,由於自身主觀惡意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融資失敗、資金鏈斷裂或欺詐等,導致債務居高不下。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幸的,但他們不是壞人,所以法律應該保護這些人。”

焦點二:個人破產後還需要還款嗎?

--有條件部分豁免

個人破產後就不需要償還了嗎?劉解釋說,個人破產是一個先決條件部分免除。

“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不能因為被宣佈破產而直接免除。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經過一定時間的監督,才能免除債務。但是,在監管期間,債務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劉說。

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有很多限制:居住在深圳並連續三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障,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破產清算,依法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嚴格的行為限制,剩餘債務可以解除。

李曙光還表示,免除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費和基本生活保障外,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但這並不意味著你會立即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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