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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問題可以單獨起訴嗎?

2020/11/12 16:47:39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每年11月11日,電子商務商店都會發佈大量優惠券。精通網絡購物的派對,急於把家裡帳戶裏的優惠券全部囤積起來。甄愛拿著丈夫任步舒的手機搶優惠券時,意外發現自己諮詢了淘寶網客服關於嬰幼兒奶粉的事情。這才發現,原來看似老實的任步舒在另一個城市有了另一個家庭。重婚的甄愛,决意要和任步舒離婚。為了不影響小學生,在調解階段,甄愛只要求孩子們自己判刑,還有人要求法院看看情况。在眾目睽睽之下,誰被判重婚,誰就一定會被判重婚。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將大部分財產判給了任步舒,只剩下孩子和財產歸自己所有。

因為重婚,甄愛和任弼時的婚姻是無效的。甄愛不需要向法院申請離婚判决,只需要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但由於雙方都維持夫妻關係,雙方都有共同的積蓄和子女,囙此需要分別處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决,但婚姻效力的審判不適用調解。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也就是說,法院組織的調解是一種法律行為。無效婚姻屬於法律規定,不能調解。它是無效的,因為它符合重婚的原因。但在分割財產、撫養子女時,仍需組織雙方調解,爭取共識。

可見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法院將酌情作出判决。那麼甄愛不滿意法院的判决,她還能獨善其身嗎?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訴。

那麼,在正常的離婚情况下,當事人能否就財產問題再次起訴?一般來說,判决離婚的婚姻案件一審是終審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一些有新情况、新原因的財產問題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例如,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約定或者判决,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定、判決書原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外,對於離婚訴訟中未發現或惡意損壞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發現的當事人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比如,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離婚時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方隱瞞、轉移共同財產,惡意致使對方少分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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