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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這對夫妻帶著新房子和他最好的朋友結婚。妻子如何保護他的權利?

2020/11/12 16:57:31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近年來,不少人選擇“假結婚”或“假離婚”的理由有住房分配、解决子女戶籍問題、獲得外來綠卡、獲得更多補償福利、規避住房貸款政策、獲取購房指數等。同時,男女雙方在結婚或離婚前都簽署了所謂的協定。如何確定這些協定的效力?


吳和甄是一對。婚後,他們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某社區買了一套房子,但兩人都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工作。兩地相距甚遠,夫妻倆來往兩地特別不方便,於是打算在平羅縣再買一套。但如果你買了第二套房子,除了買房的壓力之外,你還應該多交稅。所以他們决定暫時辦理“假離婚”。他們離婚買房後,立即再婚。

2014年2月28日,吳某和甄某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由於相互信任,他們同意將孩子的全部財產和撫養權交給甄某,包括夫妻倆在婚後購買的中寧縣的房屋。妻子吳某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因為“假離婚”,離婚後,兩人仍然生活在一起。因為吳某經常帶最好的朋友回家,很快,甄某和吳某的好友莫某發生了秘密戀情。最後,他們不僅結婚了,而且有了自己的孩子。

吳某的“假離婚”和想買新房的願望不僅沒能實現,最後還“錢多錢少”。一怒之下,甄某和莫某將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會支持吳某的“假離婚”嗎?

在分析本案中的“假離婚”之前,首先要瞭解我國法律規定的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有自願,並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請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經反復教育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本案中,吳某和甄某屬於協定離婚的情形,他們自願離婚,並就財產歸屬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還簽發了離婚證。離婚訴訟已經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吳某與甄某的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慮婚姻關係利弊後,就財產歸屬和子女歸屬問題達成的協定。無論雙方處理離婚的目的是什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都是雙方自願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字認可的,無論從程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甄某和吳某的離婚程式合法有效,甄某再婚是他們行使公民婚姻自由的表現。只要甄某和莫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沒有禁止結婚的規定,他們的婚姻就合法有效。總之,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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