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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改姓母親,父親拒絕支付撫養費

2020/11/12 17:03:14 網誌分類: 生活
12 Nov

2015年2月,王先生和冉先生在余慶縣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協議。雙方約定,婚生子女王某由冉某撫養,王某每月2日前支付1000元撫養費。協定簽訂後,王某只支付了5個月的子女撫養費,並以冉某擅自將子女姓氏由王某改為冉某為由,拒絕按期繳納子女撫養費。

事後冉某起訴王某,要求其履行協定,按時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庭審判

鑒於法院决定結案,法院决定妥善處理此案。通過對案件的分析和法律的分析,法官告訴王某,父母有義務為子女支付撫養費,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支付。雖然孩子們改姓為母,但他們的血緣關係和父子關係永遠無法改變。法律解釋完畢後,王某主動與冉某達成調解協定,並同意按期付款。


法官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姓母姓”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由一方負擔一方撫養的子女所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决,不妨礙該子女向其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先商定或必要時裁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和撫養子女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

第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保育費。父親、母親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和冉某雖離婚,但與兒子父母、子女的關係依然存在。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所以王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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