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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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番立法 還不是馬照跑 股照炒?

2020/12/22 04:13:32 網誌分類: 生活
22 Dec
          只是一年,兩個世界。

         港府去年十月四日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當日我約了人在尖東吃飯,怕外面混亂,已在九時早一點結束。是禍躲不過,車子開到太子道東,就遇上開始走上高速公路之上的黑衣人潮,他們湧出來抗議《禁蒙面法》。

          一批又一批的示威者,從堵塞的車旁走過。很多人蒙了面,不少人拿著鐵通等武器,到處拍打。有朋友舉起手機想拍攝在車旁走過的蒙面人,我一手把他的手機按下,若蒙面人發現有人拍他,圍着車子放火,我們又怎可以逃生呢?早前尖沙咀一列汽車全被燒焦的畫面,浮上腦海,心有餘悸。結果在路上堵了三個多小時,過了午夜才能繞路回家。

          當時心想,香港作為一個世界大都會、金融中心,如此缺乏安全,這個狀況可以持續嗎?

          講到金融中心,又想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想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的波折。聞說有行會成員,大力反對引用《緊急條例》,認為開了先例,外資就會信心盡失,香港這個金融中心就會玩完。結果行會開了不止一次會議,才能訂立《禁蒙面法》。

          其實《禁蒙面法》,只是一種相當溫和的反制社運暴力的措施,若參與者無心施用暴力,為何還要蒙面?所以相關法例的打擊面其實很少,阻嚇力亦相當有限。但出台之後,還是阻力重重。

          除了街頭暴力抵制之外,法庭亦有插手。

          《禁蒙面法》一出,反對派群起而攻之,二十五名反對派議員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條例》制訂《禁蒙面法》的合憲性與合法性。

         按常識推斷,一個行政首長遇上緊急情況,制訂臨時法律馬上實施,而這些法律,將來立法會可以確認或者否定,按理不應受到挑戰,否則行政首長那裏還有應急的能力?

          不過高院原訟庭竟然在去年十一月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違憲,因為剝奪了立法會的立法權力,《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

          暫且不講按《基本法》本地法庭並無審查法律是否合憲的「違憲審查權」,高院原訟庭從根本上否定特首在緊急時期聯同行政會議緊急立法的權力,其實這個判決從基本上挑戰行政機關最核心的應急權力,已經越權。無論如何,裁決一出,將來特首遇上緊急情況,難道還要召集立法會開會,讓立法會拉布幾個月才決定?

          政府當然上訴。高院上訴庭在本年四月判決,政府部份上訴要求得直,上訴庭認為政府引用《緊急條例》合憲。政府亦可禁止非法集會遊行人士蒙面,但不應禁止合法集會遊行者蒙面。

          政府和二十五個反對派各自再上訴。終審庭終於裁定,政府全面勝訴,無論是合法或非法集會,政府都可以立法禁止蒙面。終審庭特別指出,去年十月立法時,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持續多個月的暴力,街頭情況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終審庭平衡個人自由和香港整體利益,裁定禁止蒙面的法律適切。

          法庭是社會一部份,受社會影響。去年社會政治高熱,法庭也有和應。就《禁蒙面法》判決的發展,可見整個社會正在回復正常。

          回看歷史長河,政治高熱的社會只是異態,而非常態。高熱不可持續,若長期維持高熱,社會不是革命,就是崩潰。降溫才是正道。

          順帶一提,去年的行會高人,認為香港引用《緊急條例》,金融中心將土崩瓦解。如今不止用了《緊急條例》,還制訂了《港區國安法》,另外有美國制裁。香港還是馬照跑,股照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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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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