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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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元的巨大代價

2021/01/25 04:14:22 網誌分類: 經濟
25 Jan
         筆者近期閱讀新聞時,留意到一宗值得與各位讀者分享的法庭判決。一間上市企業的公司秘書,因在2016年得悉其任職公司可能接獲全面要約消息,並獲指示安排暫停股份交易,隨即在停牌前一小時透過其妻子證券帳戶,在市場上買入合共53.4萬股公司股份,事後被證監會提出檢控,該名公司秘書最終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45日。

          大家可能會好奇,這宗涉及內幕交易的檢控,牽涉的非法利潤是否相當高,足以吸引該名公司秘書以身試法呢?答案竟然是少得可憐!事緣該名公司秘書於2016年4月11日借妻子戶口買入該股後,於2016年4月14至21日期間賣出部份股份,相關利潤竟然只得7417元,以上市公司秘書月薪動輒6至8萬元計,這筆金額可能只相等於他的十分之一月薪。

          即使他仍然未賣出的股份名義利潤有36865元,但相比他前途盡毁、鋃鐺入獄的代價,肯定是微不足道。更何況他還須支付45000元罰款及37029元的證監會調查費用,絕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證監會亦對該案判決發表回應,認為事主作為上市公司秘書,透過職務之便取得內幕消息,再憑藉買賣該公司股份獲利,令其在市場上取得不公平優勢,並濫用公司對其信任,絕對是嚴重刑事罪行。

          證監會又提到,未來會繼續致力透過刑事法律程序,打擊這種市場失當行為。

          自從《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生效,首次將「內幕交易」定為刑事罪行後、並對「市場失當行為」施加的刑罰加重,透過引進相同的民事及刑事「雙軌制度」,令證監會獲賦予更大調查及監管權力,可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出民事訴訟前,對部份嚴重失當行為展開刑事訴訟,透過阻嚇性刑罰,杜絕市場失當行為。

          上述公司秘書因內幕交易被判囚案件,雖然涉及的已實現利潤只有7000多元,但從證監會行動說明,當局不會因為涉及金額多寡,決定是否對違規人員展開刑事訴訟,而是視乎案件情節和性質是否嚴重。各位業內人士,謹記要時刻自律了!

        註冊合規師公會投融資部總召集人

        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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