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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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港交所默契

2021/02/08 04:15:00 網誌分類: 經濟
08 Feb
         近期市場憧憬大量中資企業、特別是新經濟巨擎即將來港上市,為港交所(388)帶來大量相關收入,帶動其股價一度突破500元大關。但港交所在爭取生意的同時,又要利用《上市規則》(Listing rules)過濾及監管部署上市的公司,其身份會否出現矛盾呢?此時證監會的角色便顯得非常重要了。

          多年來,坊間存在着一種想法,就是證監會透過很多方法「維護」市場,同時又「干預」港交所的工作,這個說法令不少朋友對證監會和港交所在上市公司的成長路上,有一個不太透徹的了解。

          事實上,證監會作為法定上市調控者(Statutory listing regulator),一直透過《證券及期貨條例》(SFO)來間接監察香港交易所的運作,但這種監察是協助訂立相關條例,再從旁觀察執行情況,而不是直接伸手干預。

          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規管「最前線」,負責制訂及執行監管上市公司與相關人士的《上市規則》,雖然《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3章,賦予港交所擁有訂立《上市規則》的權利。但大家必須留意的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4章,所有《上市規則》的訂立及修訂,都必須獲證監會書面核准,否則不具效力。

          這種安排便意味證監會作為法定上市監控者(Statutory listing regulator),其實一直站在港交所後方,間接透過《上市規則》來監督港交所的工作。

          例如近期港交所擬收緊申請主板上市公司的盈利門檻,若沒有證監會的「祝福」,又怎能成事呢?因此很多人以為,企業能否上市的主要決定權,是落在港交所的上市審核委員會,但其實證監會透過審批證券市場的《上市規則》,在很早的步驟已經可以參與及監管!

          證監會透過《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同設定下,參與更多上市相關事宜,亦證明證監會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問題,日常雖給予交易所透過「自我監管」的意識運作,但當問題發生的時候,便以一個「獵鷹者」的身份適時介入,難怪證監會兩年前更換了一個「獵鷹」Logo,以取代原有的標誌了。

        註冊合規師公會投融資部總召集人

        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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