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中,這六種協定實際上是無效的!90%的人不知道!

2021/02/21 16:52:30 網誌分類: 生活
21 Feb

很多人可能會認為,一旦在簽訂離婚協議後違反協定,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實際上,離婚分為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協定離婚中,有些協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什麼樣的協定是無效的?

01

離婚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和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一項人身權利。公民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規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觸犯法律而無效。

02

再婚後,不得再有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人身權利。公民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不受與他人協商的限制。

離婚協議中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囙此,離婚協議中關於禁止生育的規定是無效的。

03

限制再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本人取消,不得受他人干涉。除非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取消繼承人的資格。囙此,限制一方子女再婚後的繼承權是違法的。

04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際上是送給子女的禮物。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不動產以權屬變更為准。囙此,如果離婚協議只規定房產歸子女所有,而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的背信棄義都可能導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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