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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生活有何影響?民法專家

2021/02/21 17:01:17 網誌分類: 生活
21 Feb

隨著《民法典》的頒佈實施,原有的婚姻法、收養法被編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使婚姻家庭法最終回歸民法,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

經過三年的修改,我們應該審視一下我國親屬法律制度發生了哪些變化,親屬制度有了哪些創新和發展。這不僅對民法典家庭法的司法運行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社會和婚姻家庭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在婚姻家庭的修改和完善中,有十大亮點。

1首次規定了親屬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系列》的一大亮點是,第1045條首次規定了親屬基本法律制度。1950年以來的《婚姻法》和《收養法》中,只規定了婚姻與離婚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來沒有規定過親屬制度。這與該法被命名為《婚姻法》有關,而《婚姻法》並不是特別關注親屬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系列中雖然沒有對親屬制度的詳細規定,但確認了親屬的概念和基本類型,並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孫女認定為近親。它構建了由配偶、血親、姻親組成的基本親屬制度,分為近親和遠親,近親之間發展起來的是法律權利義務的基本親屬法律制度。

這在以往的婚姻家庭法中從未有過明確規定,這說明我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是相對的民法法典。

2家庭成員和家庭關係的建設是第一次規定

婚姻家庭的一大亮點就是特別注重對家庭成員的規範和家庭作風的建設。《婚姻家庭法》不僅明確規定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家庭成員,而且在第1043條中明確規定,要樹立良好的家庭作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家庭是親屬的基本組織,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群體。

通過對家庭成員的規範和家庭作風的建設,婚姻和計劃生育可以實現家庭關係的穩定,為社會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使人們安居樂業,享受幸福健康的生活。

三。首次將親屬的法律行為界定為民事法律行為

由於原《婚姻法》沒有強調親屬制度的取得、變更、消滅的理由和親屬身份權,故從未規定過親屬關係的法律行為。

事實上,婚姻的締結、解除、子女的寄養、收養,都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親屬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達成協議,配偶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才能發生或解除。

《婚姻家庭法》第1046條規定“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這是婚姻雙方的協定;雖然第1049條沒有規定婚姻行為是親屬的合法行為,但規定了“完成婚姻登記,即,“建立婚姻關係”,在配偶權法律關係發生之前,當事人的婚姻協定必須登記。在離婚問題上,第1076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離婚登記“應當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共識”。由此可見,離婚行為是一種相對法定的解除婚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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