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偷賣房子,丈夫能要求收回房子嗎

2021/03/13 16:42:50 網誌分類: 生活
13 Mar

民法典實施了,婚姻版也給出了司法解釋(1)。由於歷史遺留的問題,我們在登記大量產權時只寫了一對夫妻的名字,甚至產權證上也明確寫著“自己所有”。當夫妻關係出現裂痕時,他們陷入了形影不離的漩渦。未經對方同意,對方該怎麼辦?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很常見。本文結合案例與您探討這一問題。


[案例介紹]2019年底,杭州的周先生非常鬱悶。因為他妻子不在家,他是一個整天無精打采的人。結婚近20年後,周先生發現妻子劉女士吵架,甚至氣得扇了妻子一巴掌。但妻子多次表示願意繼續和周先生在一起,跪下道歉,請求原諒。

他們結婚近20年了,還生了一個孩子。他們剛上大學。婚後購買了三套房產,價值不菲。最後,周先生選擇原諒妻子。畢竟,他經歷了一個雨過天晴的日子,自己組建了自己的家庭。他在一起度過了最悲慘的一生。他沒有放棄,也無法忍受。

周先生還在後面,鬱悶。2020年7月,周先生無意中發現自己在上城的房子竟然住著莫姓人家。經過詢問,我發現她的妻子劉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賣給了莫先生。雙方已經完成了付款和轉帳手續。最重要的是賣房的錢不見了。這套房子是他們結婚第七年買的,為了表達對妻子的愛,只登記了妻子劉女士的名字。


周先生能讓莫先生還房子嗎?

不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取得不動產財產的管道有三種:一是正常的交易收入,即對價+手續齊全;二是因繼承、贈與或者有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三是善意取得不動產,即買方具有誠信+支付合理對價+手續完備。

這裡的重點是:理解善意和考慮。莫先生查看了劉女士提供的房屋登記資訊和房產證。他們完全一致。也就是說,莫先生在基本購房中履行了“謹慎義務”。事實上,他認為劉女士有權出售房屋,應當推定為善意。而對價是指房價與房屋價值基本相同,不包括不合理低價或無償轉讓等情况。莫先生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價格向劉女士支付了購房款,這是必須考慮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部分司法解釋(一),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協力廠商善意購買並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房地產登記的,而對方主張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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