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實施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誰能申請破產?規則是這麼說的

2021/03/20 01:34:45 網誌分類: 生活
20 Mar

在深圳,如果勇於創業的年輕人失敗了,只要誠實守信,就有望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昨天,全國首個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正式實施,成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適用範圍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個人資產遠遠少於負債,無力償還時,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或者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式申請破產清算,使其擺脫舊債,重新開始經濟生活,獲得公平的清償程度。

以前,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所以也有“半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率先實現零突破。

那麼,誰能申請破產呢?根據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破產依照本條例進行清算、重組或和解。

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應當給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留下必要的財產,即免稅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生活、學習和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對債務人有特別規定的重要物品、無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免征財產的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債務人的債務在宣告破產後不能直接免除。他們只有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後才能申請免除其未償債務。

根據規定,從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審查期。檢查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限制行為决定書》規定的義務,每月在破產管理部門破產資訊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財產狀況等資訊。同時,檢查期間,債務人不得乘坐公務艙、頭等艙班機,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不得購買房地產、機動車等高消費行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

換言之,只有真正“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獲得這種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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