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罪惡 天理不容

2021/04/22 04:13:35 網誌分類: 生活
22 Apr
          聳人聽聞的虐殺親女案件判刑,被告父母判囚終身。

          案件細節令人髮指,屬超越道德倫理底線的極端,激起全港民憤,事件之中,除了兩名主被告,即親父與繼母,還有許多相關成年人均告缺席,也對民憤有火上澆油之效。

          如受害女童的幼稚園,其兄就讀小學之教職員,其生母或生母的父母等,都有機會對兩名小童施予援手,卻不知如何陰差陽錯,這一干成年人,在受害人長達半年受虐期間,無一及時介入,讓悲劇發生。

          這宗或是香港史上最嚴重的虐兒案,不僅牽涉保護兒童的制度問題,更深入的角度,觸及人性根本。

          人性之中自有邪惡成份,並非一刀切之性本善或者性本惡。邪惡本身,未必有原因,而是隨機不均勻遍佈人間,有的多一點,有的少一點;世間既有聖人,也有人渣,這兩個極端都存在,對人性不可盲目高估,釐訂底線,是文明社會根基之一,如西醫第一原則「不可傷害」,行醫水準高低,無從保證,但必須守住最基本一條底線。

          法律也是一條底線,但這案件令民情洶湧,不僅在於犯罪本身,正如魯迅的名言:「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不可救藥的民族中,一定有許多英雄,專向孩子們瞪眼,這些孱頭們。」

          「弱者」只是生理體格的判斷,如案中五歲幼女,毫無自我保護能力,屬於弱者;但「怯者」屬於道德判斷,膽小、怯懦,或所謂龜縮,無論古今中外,被視為人格的缺失和不足。只是怯懦本身,並不至於罪過,卻選擇向更弱小者施暴,常見的譬如虐待或殘殺動物,虐待或性侵兒童,持刀衝入幼稚園行兇,包括恐怖份子襲擊平民,則屬天理不容。「天理」二字,證明即使以中國古人而言,奠定社會秩序,也有比現世的「王法」層次更高的法則,換在西方政治哲學,便是「自然法」(Law of Nature)的觀念。

          本案終結,法官判詞中引用聖經,人間的罪惡,常使法律也有無力感,有沒有更高層次的審判?是人類終極的疑問。

        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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