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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改革,建立溫州第一個公共管理人制度

2021/06/20 14:58:06 網誌分類: 生活
20 Jun

新華網杭州5月19日電(王立偉)記者今天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司法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溫州率先探索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公共管理制度。

溫州是中國民營經濟的發祥地。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改革。據悉,去年以來,溫州積極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2019年8月,行政案件管理系統專門設立了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持有清算”案件號,“知青”案件號成為正式案件類型並正式啟動。截至目前,溫州市兩級法院共立案35件,執行案件231件,涉案金額11.9億元。已辦結“牽制和解”案件22起,成功結案11起。

2019年9月2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平陽法院圓滿完成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被稱為“我國首例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清算案”。

據介紹,與企業法人破產相比,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情况下的債務規模和支付財產較小,支付財產有限。一般來說,經理的報酬很低;另一方面,失權複權制度要求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方案形成後一定時期內債務人的行為和資格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必然涉及如何加强後續監管。針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的特點和管理中的難點和痛點,溫州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算中建立公共管理人制度。

公共行政人員制度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記者瞭解到,4月2日,溫州市召開機關聯席會議,討論個人債務集中清算中的公職人員問題,並於4月24日正式印發《政府與法院聯席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了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的新制度設計《會議紀要》共15條,包括公共行政管理人員的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人員的指定和更換、公共行政管理人員的職責和工作保障機制。

5月19日,溫州市司法局副局長程宏偉授予司法局破產與公共管理辦公室工作許可證。

根據會議記錄,公共管理人員應當是司法行政機關中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公共地位的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公共法律服務部門是公共管理人員的管理機構。破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的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等情形的,應當終止集中清算程式,並及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申請終止程式。溫州市中院、溫州市司法局根據案件需要,共同編制《公共行政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佈。法院可委任登記册內的人員為個人債務結算經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程式中未清償的人事費、公告費等必要支出,從企業破產救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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