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眾第二大股東發公開信,對公司售核心業務提質疑
近日,聯眾國際(6899)第二大股東亮智控股有限公司發出公開信,對聯眾及管理層就出售公司的核心業務-WTP業務至Element Partners提出以下質疑,小股東宜密切留意事件。以下是信件的內容:
「致:聯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99)(「公司」)股東,包括建贏聯眾高成長投資基金及CMC資本
抄送:公司董事會(李揚揚先生及陸京生先生;劉江先生,劉學明先生及吳厲冰女士;及馬少華先生及章力先生(「現任管理層」)
抄送:Allied Esports Entertainment Inc.董事會(Lyle Berman,Adam Pliska,Bradley Berman,Yinghua Chen,Steve Kim,Joseph Lahti,Jerry Lewin,李揚揚,陸京生,Benjamin s. Oehler,吳厲冰)
對Element Partners收購世界撲克巡迴賽業務(「WPT業務」)的質疑
尊敬的先生和女士
我們,簽署人,為聯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之一。我們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6.97%。
關於作為公司的附屬公司的Allied Esports Entertainment Inc. (「AESE」)出售WPT業務至Element Partners, LLC(「出售交易」),我們懇請公司的股東認真考慮我們以下的誠摯擔憂:
1. Element Partners, LLC是何方神聖?
截至本信函之日,公司沒有提供任何關於Element Partners, LLC的詳盡的背景資料或資金證明,我們之前在公司委任的董事也沒有收到該等資訊。
2. 就出售公司的核心業務-WTP業務至Element Partners, LLC,為何現任管理層如此魯莽及急於完成出售交易?
根據2021年6月2日的海外監管公告,AESE的股東特別大會(「AESE6.28特別大會」)已於2021年6月28日舉行,對同意和採納出售交易的議案作出投票。然而,根據2021年6月9日的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公司關於出售交易的股東特別大會卻是在2021年6月30日舉行(「公司6.30特別大會」),故意安排在AESE6.28特別大會的兩天之後(該「安排」)。該安排是明目張膽地違反香港上市規則第14.49條(「上市規則」),根據該條規則,出售交易(作為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須在公司的股東大會上獲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且召開股東大會不能以股東書面批准代替。
再者,就上述對香港上市規則的違反,我們已經向香港聯交所及香港證監會舉報,及知會現任管理層。雖然我們不代表交易所或監管機構,但上述對香港上市規則的違反及出售交易,有可能受制於監管調查。然而,至今我們沒有收到現任管理層任何建設性回覆。
3. 對於實際上已剝奪基金對出售交易之投票權的違規行為,為何現任管理層視而不見?
(1) 我們於2021年7月2日對開曼群島法庭的令狀和其他起訴程序的登記冊作出查閱,發現建贏聯眾高成長投資基金(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約18.6%,簡稱「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受限於在開曼群島的清盤程序。同時也發現,基金對開曼群島法庭承諾,在委任聯合臨時清盤人的聆訊及/或開曼群島法庭指令的聆訊之前,不能對公司就出售協議提出任何議案作出投票,除非基金獲得呈請人的書面指令(「對法庭承諾」);
(2) 根據公司6.30特別大會的投票結果及我們作出反對出售交易的投票紀錄,我們推斷,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涉及的投票權,已經被行使以支持出售交易。換言之,雖然我們不代表呈請人,基於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涉及的投票權在受限於法庭承諾的情況下亦被行使,我們推斷,該投票權的行使違反對法庭的承諾。
(3) 基於上述,我們對公司6.30特別大會通過關於批准出售交易的決議(「6.30決議」)的有效性表示質疑,6.30決議的有效性有可能會受到在開曼群島法庭的挑戰。
(4) 我們已經於2021年7月1日及時提醒公司及AESE,關於6.30決議的違規行為及潛在的訴訟風險。然而,截至本信函之日,李揚揚先生、陸京生先生及吳厲冰女士,作為公司現任管理層的一部分,同時也在AESE擔任獨立董事,未能及時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向公司股東彙報關於6.30決議通過所涉及的可疑情況。
4. 為何Element Partners, LLC不顧一切6.30決議的相關違規所涉及之風險、潛在訴訟風險及潛在監管調查,仍毅然選擇進行出售交易?
(1) Element Partners, LLC已經於2021年7月1日被告知所有有關違規所涉及之風險,及/或在開曼群島的潛在訴訟的風險。
(2) 如果Element Partners, LLC是一個善意購買方,它應該會猶豫,以及終止或暫緩出售交易,直至所有風險都被排除。然而,據我們瞭解,截至本信函之日,Element Partners LLC依然願意完成出售交易。
基於上述種種關於出售交易及6.30決議的可疑情況,我們已經對公司現任管理層失去信心,我們會採取所有補救行動(包括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罷免現任管理層),以避免公司的資產因為出售交易而被耗散的風險。
商祺
亮智控股有限公司
免責聲明:為免生疑問,本信函不構成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專業建議,也無意為本信函的任何收件人或收件人所依賴。
cc.
Element Partners, LLC
950 Tower Lane, Suite 1125, Foster City, CA 94404
Attention: Daniel Maor
The Listing Division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2/F, Two Exchange Square, 8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Hong Kong
Attention: Listing Division Team 10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54/F, One Island East, 18 Westlands Road, Quarry Bay, Hong Kong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