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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案件結束,個人“能”破產

2021/08/04 20:20:40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並非所有債務人都是老賴。現在,那些誠實但不幸的商人終於有了一個避風港。據《羊城晚報》報導,7月19日上午11時,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判決書。迄今為止,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即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迎來了“首例”。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耳機市場,35歲的梁文錦選擇藍牙耳機市場於2018年開業,但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隨著新冠肺炎的流行,銀行債務越來越無法償還所有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文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法院認定,梁文錦在受理其個人破產申請之日,宣佈個人負債約75萬元,並停止計息。由於梁文錦創業失敗後在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月收入約2萬元,償債意願强烈,法院同意梁文錦申請重組程式,並與債權人協商重新製定分期還款計畫。

根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準予並經法院决定生效的重整方案,梁文錦夫婦承諾,在未來三年內,除每月7700元用於基本生活和部分生活生產必需品外,其他收入將作為豁免財產用於償還債務。重組方案實施後,將100%清償債權人本金,免除債務人支付利息和滯納金。梁文錦未嚴格執行重整方案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院院長曹啟軒對媒體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經濟‘重生’的機會。”。

卓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個人破產在中國還是一件新鮮事。許多人懷疑它是否會成為老賴的護身符。該案實際上確立了重組程式和破產裁定程式的規則,也為基本生活費和不執行重組計畫的法律責任等豁免財產的範圍提供了一個實踐模式。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必將成為其他地區或全國法律修改和立法的重要參攷。

一個完整的破產制度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中國實施,適用對象為“企業法人”。但是,在過去幾年中,如果企業破產,它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它可以被破產企業牽連並承擔債務。但是,成為被執行人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員工不能以同樣的管道尋求幫助。

由於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企業破產法一度被市場戲稱為“半破產法”。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長期不完善,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沒有依據。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破產已成為必然的產物。畢竟,只要有市場經濟,就會有競爭和優勝劣汰。在鼓勵創新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容忍失敗。另一方面,個人信用制度的不斷完善也為個人破產立法提供了依據。

孫志峰提到,在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很難提供故意逃避個人債務的證據,這意味著老賴和符合個人破產法保護的誠實債務人很難區分和評估。如何合理分配債務人、債權人提供證據和法院依職權獲取證據是一個亟待解决的問題。此外,豁免財產的認定範圍和標準,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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