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解决“個人破產困惑”方面有了良好的開端

2021/08/04 20:22:44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7月19日,深圳結束了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國大陸第一部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生效的第一起個人破產案件。《個人破產法》在司法層面的早期實施,標誌著個人破產示範工作制度在深圳全面實施,也意味著深圳全面改革試點的一件大事開花結果。

早在《企業破產法》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個人破產就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然而,當時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才剛剛起步,對人性的依賴大於對制度規範的依賴,個人破產制度難以獲得社會支持。囙此,2006年《企業破產法》頒佈時,只設計了企業破產,避免了個人破產。

從那時起15年來,“半破產法”一直在等待它的另一半。一方面,經濟生活和司法實踐對個人破產制度化有著强烈的要求;另一方面,立法者對如何解决“個人破產困惑”存在疑問。雖然個人破產制度通常被解釋為一種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制度,但公眾關注的仍然是債務人:如何防止惡意債務人利用個人破產逃避債務?

囙此,在深圳首例個人破產案件中,法官的判决後解釋特別強調了破產人“誠實和不幸”的企業家形象。法院稱,35歲的梁先生因經營失敗而背負了約75萬元的債務,而他只有36120元的存款,沒有房地產和汽車等大型財產。根據法院判決生效的重組計畫,梁先生在三年內償還了貸款本金,免收了所有利息。在未來三年內,梁先生和他的妻子將使用他們所有的收入來償還債務,但每月7700元用於基本生活和一些生產必需品作為免稅財產。

生動的案例更直觀地展示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破產前,梁的月還款利息和罰息近7000元,破產後免收利息和滯納金;破產前,梁朝偉的生活“每天接到幾十個債務電話,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破產後,梁朝偉有固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也有可行的破產重組計畫。不僅可以償還債務,而且在獲得精神解放後,未來也有“捲土重來”的可能。對於債權人而言,個人破產並不複雜,投資少,確定性高,有利於提高處置效率,降低處置成本,為不良資產處置開闢了新的路徑。當然,個人破產也為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新增了一條新的業務線。

就個人破產而言,深圳司法實踐中首例案件的判决與之前的立法破冰一樣重要。深圳審結了中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的申請、審查和裁决的法律程式,可為其他地區乃至全國提供經驗。個人破產的“首例”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個人破產的困惑”仍然存在。判斷一個破產的人是否真的是“誠實和不幸的”,不僅需要在法庭上仔細觀察,還需要在法庭外仔細調查。預計法院將利用持續的司法實踐和司法公正來解决“個人破產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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