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個人破產破冰制度背後的犯罪與救贖?

2021/08/04 20:29:31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近日,有媒體報導了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以“個人破產制度在溫州破冰”和“中國首次個人破產試點”為題完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

蔡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由於他無力償還214萬元的連帶債務,法院裁定,可以採取特別程式集中清理個人債務。一次付清3.2萬多元的方案最終通過。

一石激起千波。雖然這起案件不能簡單地與制度化的個人破產相比,但足以引發激烈的輿論。

在中國,“還債”,“還父還子”的觀念根深蒂固。人們認為破產是家庭的失敗,這意味著耻辱。由於擔心債務人的寬容和豁免,他們更有可能被“老賴”利用,加劇個人破產的道德風險。

破產制度作為最重要的市場經濟制度,是經濟運行和市場信用的基本保障。由於長期缺乏個人破產制度,我國的破產法被戲稱為“半破產法”,不能真正解决債權問題,甚至陷入“救企業不救老闆”的困境。

這些社會和司法問題與個人破產制度之間有什麼聯系?如何看待個人破產的“罪”與“贖”?

破產和逃債一樣嗎?

浙江京恒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兼律師任益民表示,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破產法》設定了防止逃債的門檻,建立和完善了配套制度,加大了打擊“惡意不誠實債務人”的手段。破產和逃債不應該僅僅因為破產可以免除債務就等同起來。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院的龍飛超也認為,如果我們真的進入破產程式,將有專業律師審查,會計師稽核帳目,並檢查債務人資產的下落。自2012年以來,溫州已有20至30起逃債案件被移交公安機關,數名老闆被判刑。

在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討論中存在著一些誤區。例如,有人認為“欠錢不還”是“老賴”。債務人是否有償還能力是債務人自己的業務;另一些人認為,破產主要是債務人不負責任的結果。這一過於簡單和片面的結論實際上放大了惡意逃債的程度。

“破產”是“豁免”?

事實上,在蔡的案件中,它不僅“欠214萬元,還欠32000元”。除了閱讀沒有不誠實行為的承諾書外,蔡還提出了18個月內一次性還款3.2萬元以上的方案,還款比例為1.5%。同時,蔡承諾,如果自該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年內,他的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償還所有債權人的未償債務。囙此,“破產”和“豁免”不能混淆。

任益民強調,當然,個人破產制度中免除債務的前提是誠實守信。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在早期階段就沒有缺陷,否則法律實施的成本太高。當債務人有重生的機會時,有必要充分披露其資產和負債。財產隱匿、轉讓的,不能終身免除債務。

個人破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任益民說,現時中國破產制度的最大弱點是沒有個人破產法,企業破產後,個人承擔無限責任,企業主沒有複出的機會。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網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