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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離我們有多遠?

2021/08/04 20:30:59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近日,我國首例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的順利完成,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據報導,雖然中國大陸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有大量“個人破產”的事實。許多“無法執行”的案件只能以“終結這一執行程式”的形式結案,這已成為法院長期以來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執行的公信力。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制度相當於個人破產的功能,是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白期內,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進行的積極探索。法律專家唐興華承認,中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溫州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應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執行清算。當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時,法院引導債權人向債務人放弃部分債務,並達成相關協定。法院作為監督者,根據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情况,對其採取不同的信用懲戒措施。中國銀行法研究會會長肖薩指出,需要更新配套制度和社會習慣,以確保個人破產法在未來的真正實施。那麼,個人破產制度離我們有多遠?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解决?我們邀請著名財經作家、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中國商業網財經特約評論員莫開偉來解讀。全文如下:10月9日上午,溫州市中級法院、平陽縣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首例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同等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在本案中,蔡某是一家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五位數、負債超過214萬元的破產企業的股東,在法院的積極調解下,取得了四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多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付清。這條消息最大的示範意義是,它打破了個人破產的禁區,敢於吃螃蟹。毫無疑問,它就像一塊石頭,在中國和平的經濟生活中激起了數千波瀾,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反響。此時,也喚醒了相關人士對個人破產法出臺的期待。為什麼人們熱衷於個人破產制度?個體經濟行為是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細胞。如果沒有一個富有的個體經濟活動,整個社會經濟將不再存在。至少這種經濟活動是病態和不健康的。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深化,個體經濟活動將成為我國經濟舞臺上的重要角色,影響和改變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行程和趨勢。從現時的現實來看,我國迫切需要出臺和實施個人破產法有四個原因。首先,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離不開個人破產法的補償。現時,我國只有2007年6月頒佈的《企業破產法》,不涉及個人破產,這使得我國的破產法非常不完善;特別是,個體經濟活動與企業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無數的內在聯系。只有企業破產法不足以解决經濟領域的所有問題。此外,由於個人破產制度尚屬空白,從本質上也影響了企業破產法的正常運行。囙此,完善我國的破產制度,有必要製定和頒佈《個人破產法》,使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支撐更加完善和堅實,不斷提高法治和社會治理水准。第二,保護合法的商業失敗者和激勵更多的個體企業家需要個人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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