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債”不再是“自然”?

2021/08/04 20:33:23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發佈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打破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堅冰”--

“還債”不再是“自然”?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發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消費責任,依法可以合理免除,最終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

一旦消息公佈,公眾普遍關注:什麼是個人破產?為什麼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還債“不再是”自然“??

“逃債”是對破產制度的誤讀

經濟困難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法院宣告破產。通過清算、分配或債務調整,幫助他們公平處理債權債務關係,進而獲得“重生”——這就是個人破產制度。

現時,當企業資不抵債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但個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卻無法以同樣的管道解決困難。囙此,民事訴訟和執法程式導致大量執法案件堆積在執法法官的辦公桌上。

在這些案件中,一些被執行死刑的人完全喪失了執行能力,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的分析,無法執行的案件比例達到43%。這就需要個人破產機制來解决問題,疏通非執行案件的退出路徑。

“說到破產,許多人想到‘逃債’。事實上,這是對破產制度的嚴重誤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說。

徐陽光解釋說,首先,個人破產制度具有規範功能。當一個人破產時,通過個人破產程式,財產分配可以更加規範,還款可以更加公平。

“其次,在豁免方面,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豁免要求嚴格的審查程式,只有誠實守信的個人才符合條件,徐說。即使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也不能直接豁免。例如,法律將規定一些不能免除的債務類型,如納稅申報,並規定一定的“觀察期”和“良好行為期”。

如果債務人在破產前低價轉讓財產或隱瞞財產,也可以通過破產撤銷權或無效行為制度追回財產“囙此,實施個人破產不僅是打擊逃債的有效程式,也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保護。”徐陽光說。

為失敗的製造商提供制度性出口

個人破產後,債權人往往試圖收回債務,債務人四處逃債,“一旦個人破產制度缺失,一些灰色和黑市債務清算機制就會流行,甚至造成家庭悲劇。”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告訴記者。

在採訪中,專家們還普遍提到,由於《企業破產法》中缺乏個人破產制度,許多民營企業家由於管理不善、無力償債,一旦資金鏈斷裂,就無法獲得破產保護。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網誌分類

已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