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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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賠償

2021/08/20 04:13:49 網誌分類: 生活
20 Aug
          近日坊間熱議兩件「冤案」。分別是馬家健案,及灣仔汽油彈案。前者因馬借地址予友人,惹販毒案上身。後者控方沒證據證明他管有涉案物品,即在汽油彈上沒發現任何屬於他的指模或證據,丘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已在獄中度過兩年多歲月。

          對案件,群眾問:應否獲得賠償?針對這類公訴結果,內地早在一九九四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如證實國家機關或相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致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損,受害人可要求賠償。雖說遠水難救近火,但好歹也是一種保障(內地叫救濟)。可惜的是,香港沒這制度。何況制度一旦實施,總得經嚴謹法律程序,去判定當事人具體法律責任之百份比。

          總結兩宗案件,最重要帶眼識人。前者輕信舊同事借地址,東區交通事故後,由利益相關方,提出法律協助。後者因:「與朋友,共同進入一藏有汽油單位,而惹禍上身。」事實上與社會嚴重脫節的犯人,即使拿政府賠償,生活不見得一定變得好。以趙作海殺人案為例。趙因冤獄取得國家賠償五十萬,及困難補助金十五萬,結果遇上傳銷陷阱騙子,款項都被騙走。

        楊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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