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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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關金錢的戒條

2021/10/21 14:44:52 網誌分類: 出家戒律
21 Oct

在這些戒條中,「錢」的定義是:任何能用於買、賣的貨幣,包括錢幣、鈔票、支票 、金與銀等。
在戒律中,比庫有四條關係到錢的戒 ,即:
1. 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 舍心墮第18條)
2. 金銀買賣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舍心墮第19條)
3. 王戒(raja sikkhapada 舍心墮第10條)
4. 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
1.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
「若比庫自己接受金錢,或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或允許金錢被放在自己的近處,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舍心墮)。」
比庫必須徹底了解金銀戒,因為比庫如果能正確地遵守這條戒,他就不會誤解其它關於金錢的戒條。金銀戒禁止比庫做三件事〔即三種接受金錢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錢。
2. 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3.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
巴利律典的原文註釋這三項為: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錢。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們(施主)說:「這是給你的,尊者。」,而比庫允許他們將錢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釋這三種接受的方式:
1. 當別人供養金錢給比庫時,比庫親自拿取金錢;或當他在任何地方發現金錢,而此金錢不屬於任何人時,他親自拿取金錢。
2.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別人供養金錢給他,或他發現金錢),他命令別人(為他)拿取金錢。
3. 居士們將錢擺在他的面前,說:「這是給你的。」或者錢放在某處,他們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要給你的。」再者,如果他們單單藉著言語或手勢來傳達這項給與的訊息,而該比庫不經由身體的表態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了它,這就稱為「允許」。
如果比庫內心允許而且想要接受,但是藉著身體的表態或言語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或者,如果他不藉著身體或言語拒絕,只是以清淨心不允許,想著:「這是不許可的。」如此則是正確的作法(不稱為允許)。
在這條戒裡,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供養比庫,比庫就不能告訴他:「某某人是我的淨人」、 「將這些錢給我的淨人」、「為我收下這筆錢」或「將錢放在那裡」。比庫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說:「這是不許可的」,拒絕是比庫必須記得要做的唯一行動。
《普端嚴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釋說:不只是不准許為自己個人以這三種方式接受金錢,即使是要贈給僧團、一群比庫、其它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錢,比庫也都不准許接受。如果比庫為了自己而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錢,他就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如果他為了上述的這些對象而接受金錢,則他違犯突吉羅罪。
最近有人寫了一本關於戒律的書,書中提出一個錯誤的觀點,它說:
「比庫可以吩咐施主為寺院、為必需品基金、為慈善目的,如孤兒院而儲錢,但不能為特定的比庫儲錢。例如:可以指示來樂捐的施主『將錢放進樂捐箱』或者『將錢存入這個賬號』。雖然比庫不能親手接受這些錢,但是僧團或所任命的辦事員可以支配如何使用這筆基金,甚至說:『買這個』或『買那個』。 」
前面己經說過:命令他人為寺院或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錢或儲錢都是不如法的,因此,這本書上的觀點並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舉一個虛構的故事為例,來說明這些戒條所牽涉到的原則:
若施主不理會比庫的拒絕,將錢放在比庫面前,然後就徑自離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庫說:「將它放在這裡」,比庫就犯了接受金錢的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
2. 如果比庫想要購買某物,而說:「拿這個」,這將歸屬於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這條戒就好比在走鋼絲,只要言語上出了一點小差錯,就必然會落入犯戒的情況。
故事內容是這樣的:
假設有人將一百元或一千個錢幣放在比庫的腳邊,說:「這是給你的。」比庫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但是這居士回答說: 「我已經把它給了你。」說完就離去了。然後,如果另一位居士來,問道:「尊者,這是什麼?」比庫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一起爬上七層的高樓之後,比庫可以解釋道:「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裡。」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它就會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 (【Vimiti疏】上說:如果他說:「將它放在這裡。」那就是接受金錢,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
然後比庫可關上門以保護這筆錢。接著,假設一個商人帶著商品,像:缽、袈裟等走來,說:「拿這個吧,尊者。」比庫可以說:「居士,我需要這個,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現在沒有淨人在這裡。」如果商人說:「我可以作你的淨人,將門打開,把它給我。」打開門之後,比庫應說:「放在這一間。」他不應說: 「拿這個。」於是,由所說的話來決定情況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後,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錢幣,並將必需品交給比庫,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錢幣,比庫應該說:「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開!」
2.金銀買賣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若比庫以任何型態的金、銀或錢從事交易,則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
上述的金銀戒禁止比庫接受金、銀或錢,而這一條戒禁止比庫以金、銀或錢換取其它用金、銀(乃至珠寶)做成的物品,或換取如法的物品(諸如:袈裟、缽或其它必需品。)這條戒同時也禁止比庫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銀等製品換取金、銀或錢。
《普端嚴注》舉「四種非法缽」的例子來說明:
為了顯示違犯此戒的重大過失,必須解釋四種非法缽:
〔i〕若比庫以所接受的錢買礦鐵,將它熔煉成鐵,然後製成缽,則此缽稱為「大非法缽」,因為沒有任何方法能夠使它變成如法。即使此缽被打碎之後,製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製成刀子,用這把刀子削出來的牙籤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將刀刃加熱,用它來加溫開水或牛奶,則這杯開水或牛奶也變成非法的。如果製成魚鉤,乃至用此魚鉤釣來的魚也都是非法的。
〔ii〕若比庫以所接受的金錢買一個現成的缽,則此缽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這樣的缽對一切比庫、比庫尼、沙馬內拉、沙馬內莉或十戒女都是非法的」。但此缽能夠回復成如法,如果比庫將缽退還買來之處,取回錢,若有人如法地供養此缽給比庫,則此缽即回復成如法。
〔iii〕若比庫接受金錢之後,與淨人一起走到缽店,看見一個缽說:「我要此缽」於是淨人付錢給店主,買下該缽。則儘管此缽是以如法的言語而取得,但因為原先金錢是由比庫接受的緣故,此缽仍是非法的 。這與上述第二個例子無異,為什麼此缽對於其它比庫也都是非法的?因為此比庫沒有如律地將金錢捨棄(根據戒律,必須在僧團前捨棄)。
〔iv〕若比庫沒有接受金錢,而淨人接受金錢並受到指示:「買一個缽供養某某長老」,當淨人與比庫一起到缽店,比庫選了一個缽,對店主說:「把錢拿去,把缽給我。」如此,比庫命令淨人付錢,而比庫取得該缽,則該缽只對該比庫而言是非法的,因為他以錯誤的方式安排這項採購,但該缽對於其它比庫而言是如法的,因為原先的金錢並非由比庫接受來的。
馬哈蘇瑪長老有一個這樣的(非法)缽,他的戒師阿奴盧塔長老將此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三藏小龍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缽,因此長老令人將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以上是四種非法缽的例子。
若比庫沒有接受金錢,而是淨人接受金錢並被指示:「買一個缽供養這位長老」,於是淨人與比庫一起走到缽店,比庫看見一個缽,說:「我喜歡這個」或「我要這個」。淨人將錢付給店主而購得該缽,則該缽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願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國王、大臣、婆羅門或居士將買袈裟的錢託付使者:『用這筆錢買袈裟,供養某某比庫。』該使者來見比庫,說:『尊者,我為您帶來買袈裟的錢,請接受它。』比庫告訴使者:『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使者問:『尊者,誰是為您服務的淨人? 』如果比庫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為他效勞的人,不論是寺院的淨人或在家居士,說:『某某人是比庫的淨人。』使者囑託該淨人之後,回來對比庫說:『您所指出的淨人已經受我囑託了,尊者,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他將供養您袈裟。』
比庫需要袈裟時,來找淨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我需要袈裟。 』如果要求二、三次之後得到袈裟,這樣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庫可以默然站在淨人可見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後,若得到袈裟則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庫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則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
假如比庫得不到袈裟,他應該親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錢的施主:『你所寄來為比庫買袈裟的錢沒帶給比庫任何利益,請收回你的錢,別使它遺失了。 』這是比庫應該做的。 」
這條戒的注疏提供了許多須知,能幫助比庫了解在不同的場合該怎麼說、怎麼做。 (下文將加以闡述)
4.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諸比庫,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託付給淨人,交代說:『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
如是,諸比庫,如來允許諸比庫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諸比庫,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諸比庫接受或尋求金錢。 」
注疏沒有對這條許可給予個別的解釋,關於這條戒,需要說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釋。這條許可的最後一行值得牢記在心,也是所有關於金錢戒的摘要:「諸比庫,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比庫接受或尋求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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