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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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疏選集

2021/10/21 15:09:31 網誌分類: 出家戒律
21 Oct

以下是從注疏中選出的引證,以及作者的補充解釋。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選集
1. 「用這筆錢買一件袈裟,供養某某比庫」:(在戒條裡提到)這話顯示施主送錢的動機清淨。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時說:「將這筆錢給某某比庫」,那麼,這筆錢是不清淨地被傳送,因為涉及不如法的錢,這種情況下,比庫絕不應指出誰是他的淨人。
即使施主親自來說:「我將這筆錢供養給你」,比庫也不應指出誰是淨人,如果比庫說: 「某某人是我的淨人」,則造成錢被比庫接受,比庫就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在這種情況下,比庫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
2. 「我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這話顯示這筆錢必須被拒絕,因為,即使袈裟資金是以清淨的方式被傳送,但是使者的言語不如法。 (「請接受這筆買袈裟的錢吧!」)
金、銀、錢幣或貨幣等基金是造成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的犯因。珍珠、珠寶、紅寶石、寶石、七種穀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園或花園是造成違犯突吉羅罪的犯因。這些都不許為個人、佛塔、僧團、群體、或其它人而接受。
在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接受」,意即:以金銀戒中所提及的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接受。
3.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問:「尊者,誰是為尊者服務的淨人?」此時比庫可以指出淨人給他。然而,如果使者問:「誰能拿這些錢?」或「我該將這些錢交給誰?」那麼比庫不應指出誰是淨人。
當使者以錯誤的方式問,如果比庫指出淨人,比庫就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舍心墮)罪,因為這仍然是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4. 提及「某某人是為比庫服務的淨人」這話顯示比庫如法的言語方式,比庫只能如此說,他不應說:「把錢交給他」,「他將保管錢」,「他將換錢」或「他將去購買」。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發問,比庫應以如法的方式指出淨人。如果比庫以錯誤的方式指出淨人,他就違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罪。
5. 「你所指出的那個人已經受我囑託了,尊者,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他將供養你袈裟。」意即:我已經囑託那個人,當你需要袈裟的時侯,他將供養你袈裟。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說了,那麼得到這樣的通知之後,比庫要求袈裟是如法的。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將袈裟的錢放進淨人的手中,那麼,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
向一個沒有邀請比庫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這是一種邪命。
6. 如果比庫說:「這位就是為比庫服務的淨人」,並指出當時就在現場的淨人,如果使者在比庫面前將袈裟資金交到淨人手中,並囑咐:「為這位長老購買袈裟之後,請將袈裟供養他。」然後使者就走了。這時,即使比庫沒有被使者通知說:「……淨人已受我囑咐……」等話,比庫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
如果使者在即將離去之時告訴比庫:「我將交付這筆錢到淨人的手中,你領取袈裟吧。」然後離去,或者他交代其它人來通知比庫,在這兩種情況下,比庫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儘管這條戒只提到「使者」,假如施主親自帶錢來,步驟依然同前,區別也如同前述。
7. 「我需要一件袈裟」顯示比庫要求袈裟的正確方式,以同樣的意思,用任何語言,說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如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一件袈裟」,「為我購置一件袈裟」或「為我買一件袈裟」。
出自《普端嚴注》的選集
1. 不只為自己接受金錢是不如法的,如果施主帶錢來,說:「我供養這個給僧團,造一座花園、餐廳或其它。」接受這類金錢也是不如法的。依據《Mahapaccariya注》:任何比庫若為他人接受錢,就違犯突吉羅罪。
2. 如果比庫拒絕接受錢,說:「比庫不許接受這個。」假如施主說:「我將把錢交給木匠或工人,你只要監視他們工作是否適當就行了。」施主將錢給了工匠,離去,那麼,這是如法的。如果他說:「我會將錢交給我自己的人,或者我自己親身保管,無論你需要將什麼東西給予什麼人,儘管派他們來我這裡拿。」這也是如法的。
3. 假如沒有提到僧團、僧群或個別比庫作為接受者,居士們只是說:「我們將這金、銀或錢供養佛塔,寺院、新建築。」那麼比庫不應拒絕,比庫應通知其淨人說:「他們是如此如此說的。」但是,如果他們說:「我們為了佛塔、寺院、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錢,你拿去保管起來」,如此,比庫就必須拒絕,說:「我們是不許拿這個的。」
在第一種情況,比庫不須要拒絕,因為他沒有被要求接受錢,除了告訴淨人他們所說的話之外,他什麼也不能做,他不能接受那筆錢。
4.如果有人帶大量的金、銀或錢,說:「我將這些供養僧團,諸尊者,請從這裡取得你們的四事供養吧。」如果僧團接受了,僧團就犯戒,使用得自那筆錢財的必需品也是犯戒。
如果在他要供養僧團之時,有一位比庫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於是該居士說:「如果這是不許可的,那麼我將保留它。」說完就帶著錢走了,其它比庫不應對該比庫說:「你障礙了僧團的利益」或說其它諸如此類的話,任何對他說這類話的比庫就是犯戒(突吉羅),因為該比庫的拒絕拯救了整個僧團免於犯戒。
如果那些比庫拒絕受錢,說:「這是不許可的」,然後居士說:「我將把錢交給淨人或給我自己的人,或我親身保管,你們儘管接受、使用得自於此的必需品吧。」那就是如法的。
注疏中解釋道:並非對所有的淨人都運用這條戒中所顯示的方法。它解釋說:有十種和兩類(被指出與未被指出)的淨人,細節如下:
5.若某人派使者帶來為比庫買袈裟的錢,使者到比庫處說:「尊者,某某人派我送錢給你買袈裟,請將錢拿去。」比庫必須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如果使者問:「尊者有淨人否?」如果有這麼一個人,不論他已被居士教導:「你要為這些比庫服務」,或他只是該比庫的朋友或親戚,而為比庫服務,假如那時此人就在比庫跟前,於是比庫指出他,說:「這位是諸比庫的淨人。」如果使者當下就將錢交給淨人,並說:「買了袈裟之後,供養這位長老。」說完離去,這稱為:由比庫指出在場的淨人。 ?
然而,如果當時淨人不在現場,比庫指出說:「在某某村,名叫某某的人是比庫的淨人。」於是使者前往該處,將錢交給淨人,並說: 「買袈裟供養某長老。」然後使者回來通知比庫,之後才離去,這稱為:由比庫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如果使者不親自回來通知比庫,而派遣另一個人回來通知,說:「尊者,袈裟資金已由我們交給淨人了,你可以領取袈裟。」這稱為:第二種由比庫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如果使者並沒有像上述派遣人回來通知,而是前去找淨人之前就先向比庫說好:「尊者,我將會把錢交給淨人,尊者可以領取袈裟。」這稱為:第三種由比庫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於是,由比庫指出的淨人有四種:一種是由比庫指出在場的淨人,另外三種是由比庫指出不在場的淨人。在這四種情況下,比庫必須完全正確地依照王戒(raja sikkhapada)中所敘述的方式來做。
如果比庫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詢問,比庫因為沒有淨人,或者無意安排淨人,而說:「我沒有淨人。」此時,如果有人來到,使者將錢交給那人,離去之前向比庫說:「從此人取得袈裟。」這稱為由使者指出在場的淨人。 ?
另一種情況,使者自行入村,選擇一人,將錢交給他,然後像上述三類情況做:親自回來通知比庫,派人回來通知比庫,或入村之前向比庫說:「我將會把資金交給某某人,你可以領取袈裟。」然後離去。這三種稱為:由使者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這四種通稱為:由使者指出的淨人。在這四種情況〔5-8〕之下,比庫必須正確地依照在門答迦基金(Mendaka allowance)中所說的方式來做:
「諸比庫,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錢託付給淨人,交代他說:『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如是,諸比庫,如來允許諸比庫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諸比庫,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諸比庫接受或尋求金錢。」
根據這項許可,沒有限制比庫提出要求的次數,只要比庫沒有認可接受該筆資金,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都可以接受如此得來的如法必需品。如果他們不給比庫任何必需品,則比庫可以指定另一人做為淨人,然後應命令那人將必需品帶來。如果比庫願意,可以通知原來的施主,如果比庫不願意,也可以不通知。
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問比庫,而比庫回答:「我沒有淨人。」此時,若在場的某一人聽到此話而告訴使者說:「賢者,把錢給我,我將為尊者買袈裟,然後供養他。」使者說:「好的,賢者,由你來供養袈裟。」使者將錢交給該人之後,沒有通知比庫就離去了(沒有告訴比庫:可以從那人領取袈裟)這樣稱為:由自己之言宣稱成為淨人。 
另一種情況是:若使者只是將錢交給任何一個人,並告訴他:「你供養袈裟給尊者。」這稱為:由他人之言宣稱成為淨人。 ?
最後這兩種稱為:未被指出的淨人,在這兩種情況〔9-10〕之下,比庫必須當作他們既不是親戚,也沒有邀請比庫可向他們要求必需品。如此,若他們自願供養袈裟,比庫可以接受;若他們不願供養袈裟,比庫亦不應有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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