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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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管俊「傑」|新冠疫情下僱主責任 - 徐燦傑

2022/02/21 04:46:32 網誌分類: 經濟
21 Feb
        鑑於2019冠狀病毒爆發,不少公司需要採取額外措施來保護員工健康,香港法例更要求僱主承擔額外責任,其中《僱員補償條例》及《僱傭條例》的應用更重要,如果僱員非因工感染任何疾病包括2019冠狀病毒,僱主有責任支付僱員補償,如果僱員非因工染病毒,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給予僱員病假,並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如染病僱員並未完全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例如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僱主應該體恤僱員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病毒大流行下,僱員可能有機會被安排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在檢疫期完成後僱員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提供病假證明書,僱員可領取《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此外僱主應該體恤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讓有關僱員放取有薪假期,或容許僱員在辦公室以外地點工作,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保障所有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

因應疫苗氣泡的要求,許多市民非常積極地接受接種新冠疫苗,假若僱員拒絕僱主要求有關接種新冠疫苗或進行病毒檢測的要求,僱主能否解僱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勞資審裁處經考慮個案的情況後,可命令僱主讓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或僱主須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最後香港多個行業都受到疫情重創,有關僱員被要求放取無薪假期,就無薪假期《僱傭條例》並無作出規定,如僱主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況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應事先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商議,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及維持良好的僱傭關係。
註冊合規師公會投融資部總召集人
徐燦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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