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地
張天地
張天地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巴利律簡介 3)

2023/02/15 09:19:48 網誌分類: 出家戒律
15 Feb

以上即是犍度部分《大品》和《小品》的介紹,由內容可知,雖然名稱中有「大」「小」,但是內容卻沒有孰輕孰重的差別。整體而言,犍度共有二十章,包括比丘出家受戒、誦戒、開會,乃至生活上的衣服、鞋子、食物、醫藥,以及適應特殊情況的雨安居、自恣、別住、滅諍。加上記載結集的〈五百人犍度〉〈七百人犍度〉兩章,共有二十二章(二十二犍度)。前十章編入《大品》,後十二章編入《小品》,實際上「大品」「小品」應該含有「上冊」「下冊」的意思。
第二節 經分別
《經分別》約略分為〈大分別〉(mahAvibhaGga)和〈比丘尼分別〉(bhikkhunI- vibhaGga),分別解釋比丘戒和比丘尼戒。
一、體例
首先介紹《經分別》的體例。 《經分別》以戒條為中心,每一條戒都附有詳細的背景資料,說明製戒的經過、戒條語詞的意義、戒條的規定範圍。不管是先有戒條還是先有解說的部分,這些背景資料都有助於我們了解每一條戒的精神,知道製定、遵守這一戒的實質意義。
大體而言,《經分別》的記載形式已經具有明顯的格式化,也就是說每一戒的解說部分都有固定形式,約可分為五個部分──「因緣」「戒條」「語詞解釋」「判例」「無犯」。說明如下:
1.因緣
說明戒律制定的緣起。因為戒律隨犯隨制,所以每一條戒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緣。如懺悔十八「在閣樓使用折迭床」的製戒因緣為:兩比丘同住在一間房間,住閣樓的比丘因坐折迭床時用過猛,使得床腳脫落,擊中住在下面的比丘,佛因此規定,住閣樓的比丘不能使用折迭式的床或椅子。
不過並不是每一條戒的製定過程都如此單純,如懺悔三十二「結眾受供養」,共有八個制戒因緣:
因緣一:提婆達多聚集比丘,集體到居士家接受供養,使居士必須準備大量的食物,造成經濟上的負擔。
佛制:「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二:居士邀請生病的比丘用餐,比丘因為世尊禁止結眾受供養,拒絕受請。
佛制:「除了生病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三:居士預定在供養衣服前,先請比丘們用餐,比丘們因為世尊禁止結眾受供養,拒絕受請。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四:居士邀請作衣服的比丘們用餐,比丘們因為世尊禁止結眾受供養,拒絕受請。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五:比丘和居士同行時,比丘請居士稍等片刻,乞食後就來。居士請比丘一起用餐,比丘們因為世尊禁止結眾受供養,拒絕受請。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旅行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六:比丘和居士一起乘船時,比丘請居士將船靠岸,稍等片刻,乞食後就來。居士請比丘一起用餐,比丘們因為世尊禁止結眾受供養,拒絕受請。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旅行、乘船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七:安居結束後,許多比丘前去拜見佛陀,但是人數眾多,某些比丘無法乞得食物,有能力供養的居士便請求比丘集體受他們供養。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旅行、乘船、大眾集會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因緣八:外道邀請釋姓比丘用餐,向佛陀說,出家人請出家人是合理的事,請不要拒絕。
佛制:「除了生病、接受衣服、作衣服、旅行、乘船、大眾集會、其它出家人供養外,結眾受供養,是懺悔罪。」
至此方成定制。
上面的八個「因緣」充分展現了佛教僧團「隨犯隨制」的戒律精神,一條戒從產生到完成,經過了不斷的修正、改訂,如驅擯一「不淨行」的製定:
因緣一:佛在毘舍離時,須提那比丘回家鄉乞食,他的母親告訴他說,如果他沒有留下後代,財產就會被國王沒收。須提那便和以前的妻子行不淨行,以便傳宗接代。
佛制:「若有比丘已經出家﹑受持僧團的生活規定,沒有還俗而從事不淨行,是驅擯罪,不能住在僧團中。」
因緣二:某比丘住在森林中,與獼猴行不淨行。
佛又制:「若有比丘已經出家﹑受持僧團的生活規定,沒有還俗而從事不淨行,即使是和畜生,是驅擯罪,不能住在僧團中。」
有的是為了適應特殊情況,修改了原先的戒條,如舍懺一「存放多餘衣服」的製定:
因緣一:佛在毘舍離喬達磨塔廟時,規定比丘只能有三件衣服;六比丘便在入村落﹑住僧院﹑沐浴等不同場合,穿著不同的三件衣服。
佛制:「存放多餘的衣服,是捨懺罪。」
因緣二:阿難想要將多餘的衣服送給舍利弗,但是捨利弗出門尚未回來,必須存放到他返回。
佛又制:「當比丘的衣服已經做好,而且不穿功德衣時,多餘的衣服只能存放十天;如果超過十天,是捨懺罪。」
由制戒的過程中也可以發現,戒律雖然是由佛制定的,但卻不是佛陀預先擬好的條文,而是因應僧團生活所產生的「學處」。以十三僧殘為例,有五條戒是因為一些少欲比丘(bhikkhU appicchA)的建議(1. 2. 6. 11. 12.),其中6.是大迦葉提議的。另外有五條戒先是居士譏嫌,再由比丘向佛陀建議(3. 4. 5. 7. 10. 13. )。
至於最後的8. 9.兩戒牽涉到某些比丘﹑比丘尼以不實的證據毀謗其它比丘,佛命令比丘們查問清楚後,再行裁決。可知戒律既不是佛陀事先規定的規則,也不是他一個人的意見。整理如下:
比丘建議
1.故意出精
2.故意與女人身體相觸
6.建小房子不合規定
11.追隨離間僧團的比丘
12.對勸誡的比丘惡言相向
居士建議
3.對女人說淫穢語詞
4.要求女人行不淨行侍奉
5.為男女傳達情意
7.建大房子不合規定
10.離間僧團
13.敗壞居士並毀謗勸誡者
僧團糾紛
8.無憑無據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9.穿鑿附會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2.戒條
由於戒律的製定過程有時不只一次,所以當另一個因緣出現的時候,又會將戒條修訂得更趨完善,最後才成定制。這樣一來,《經分別》的因緣中可能出現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戒條;所幸定制的戒條後面一定緊跟著有語詞解釋,而語詞解釋都有「iti( ti)」
「nAma」 的語詞伴隨出現,所以很容易辨認,如:
僧殘一「故意出精」(Vin.III, 112)
......evaJ ca pana bhikkhave imaM sikkhApadaM udiseyyAtha:
saJcetanikA sukkavisaTThi aJJatra supinantA saGghAdiseso ‘ti.
saJcetanikA ‘ti: jAnanto saJjAnanto cecca abhivitaritvA vItikkamo.
sukkan ti: dasa sukkAni, nAlAM pItakaM lohitakaM odAtaM takkavaNNaM....
如上文中,定制後即解釋saJcetanikA和sukkanti兩字,字後面分別接了「’ti」「ti」,極容易辨識。
如果只是屬於製戒過程中發布的規定,後面則沒有語詞解釋,這一點在律藏中絕沒有例外。
3.語詞解釋
這個部分是解釋戒條中較重要的語詞。解釋的方式可分為三種:
(1) 說明:直接解釋語詞
brahmacArin ti methunadhammA paTivirataM.(vin.III, p133)
「梵行者」:已離不淨行(僧殘四)
(2) 舉例:解說實際的情形
uttarimanussadhammo nAma jhAnaM vimokkhaM samAdhi samApatti
JANadassanaM maggabhAvanA phalasacchikiriyA kilesapahAnaM vinIvaranatA
cittassa suJJAgAre abhira ti.(Vin.III, p91)
「初禪以上的境界」:靜慮﹑解脫﹑等持﹑入定﹑見道﹑修道﹑證果﹑斷煩惱﹑心解脫﹑樂淨處(驅擯四)
(3) 同義字:使用同性質的語詞對照出原語的意思
kupito anattamano’ti anabhiraddho Ahatacitto khilajAto.(Vin.III, p.255)
「憤怒不悅」:生氣﹑苦惱、煩惱(舍懺二十五)。
4.判例
由犯戒者的動機﹑行為﹑對象,判斷犯了什麼戒。以驅擯三「殺人」為例,蓄意殺人,或是誘使人自殺,都犯了驅擯,不能住在僧團中。例如,甲比丘命令乙比丘殺丙,甲比丘當下以唆使殺人得惡作(dukkaTa),必須自行懺悔;如果當乙比丘確實殺了丙,甲乙二比丘都得驅擯罪,不得再住在僧團中。如果乙比丘沒有殺丙,卻錯殺了丁,乙比丘本人仍以殺人得驅擯罪,甲比丘則以教唆殺人得惡作。詳細如下表:
甲命乙殺丙
乙沒殺丙 甲﹕惡作
乙殺丙
情況一﹕乙殺死丙(甲比丘﹕驅擯; 乙比丘﹕驅擯)
情況二﹕乙殺死丁(甲比丘﹕惡作; 乙比丘﹕驅擯)
5.無犯
在判例之後,列舉出哪些狀況是無罪的。如舍懺四「讓非親戚比丘尼洗穿過的衣服」規定比丘不能命令沒有親戚關係的比丘尼洗﹑染穿過的衣服。不過,下列幾種情形則屬無罪:
(1) 有親戚關係的比丘尼洗時,沒有親戚關係的比丘尼幫忙。
(2) 沒有親戚關係的比丘尼自動拿去洗。
(3) 洗沒有穿過的衣服或其它生活用品。
(4) 由式叉摩那﹑沙彌尼洗。
(5) 精神失常。
(6) 第一個犯的人。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

已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