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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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丘戒精神

2023/02/16 21:02:35 網誌分類: 出家戒律
16 Feb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第二部份 譯註
第一章 比丘戒精神
一、隨犯隨制
比丘戒多達二百二十七條,依輕重分為八類:驅擯、僧殘、不定、舍懺、懺悔、悔過、眾學、滅諍,每類伴隨除罪方式。體系雖然嚴謹,卻不是預先制定的,都是因應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
無論戒律是佛陀生前完成,還是曾經過僧團改定,閱讀《經分別》時,就能了解戒律「隨犯隨制」的製定方式。
《經分別》中最能表現「隨犯隨制」的部分,莫過於每一戒開頭的製戒因緣。雖然和五部廣律的製戒因緣一一對照時,難免發現有出入的地方,犯戒者姓名或地點、情節,甚至整個事件都可能不同。但是配合這些因緣,閱讀者可以了解每一條戒產生的原因、重點,乃至制戒的精神。於是這些制戒因緣的重點不在是否真實,而在適切說明每一戒制定的背景,並進一步證實佛教的戒律並非憑空制定。
以四驅擯為例,這四條重罪都是因應比丘行為而製定的,因緣如下:
一、不淨行:佛在毘舍離時,須提那比丘回家鄉乞食,他的母親告訴他說,如果他沒有留下後代,將來財產會被國王沒收。須提那便和以前的妻子行不淨行,以傳宗接代。
二、偷 盜:佛在王舍城時,但尼迦比丘自己燒土造瓦房。佛陀認為燒土會傷及眾生,命比丘拆除瓦房。但尼迦改用木材造房子,尚未得到頻婆娑羅王的允許,就自行取走災害時備用的木材。
三、殺 人:佛在毘舍離時,教導比丘不淨觀,讚歎入不淨三昧。諸比丘修不淨觀後厭棄自身,請求鹿杖比丘殺他們;鹿杖殺比丘後生起邪念,以為殺人即是助人解脫,有時一天之內連殺六十個比丘。
四、大妄語:佛在毘舍離安居時,跋耆一帶鬧飢荒,生活艱苦。婆裘摩河邊的比丘為了安穩度過雨安居,雖然尚未證得解脫及解脫知見,卻互相讚歎彼此都已證果解脫,騙取居士的供養。
正因為戒律不是預設的,所以都是在事情發生後,才由佛(或僧團)公佈規定。而且第一位犯的比丘──導致制戒的比丘,不算犯戒;新規定正式公佈後,違犯的比丘才會受到懲罰。這部分在戒律中記載得相當明確:解說戒的最後一段「無犯」中,列出不算犯戒的情況,其中每一條「第一個犯的比丘」都不算犯戒,當然,這裡的「第一個犯的比丘」是指導致制戒的比丘,並非制戒後第一個犯的比丘。
「隨犯隨制」是佛教戒律的特色之一,顯示釋氏沙門所組成的團體,其規則是應需要而產生的,比起由宗教領袖頒布、由領導者刻在石板上告示大眾的方式,要民主得多。
二、以人為本
梁武帝規定出家人斷肉食後,素食即成為中國佛教的特色之一。
姑且不論中國佛教素食的源由,事實上,素食表現了佛教慈悲的精神,但直到大乘菩薩道思想崛起,才徹底發揮這種精神。現在,即使在南傳佛教的泰國,也逐漸有比丘提倡素食。
素食思想在現代,可以說是佛教思想的主流。如今時代進步,交通運輸工具發達,原本無法以蔬菜為主菜的地方,也很容易吃到素食食品。
回過頭來看看素食的思想。因為佛法的流布,本來就是要渡化眾生的,這眾生包含六道中的生物。站在人的立場說法,首先要渡化人,能力所及,也照顧到其它眾生,不食眾生肉是最直接的表現。
從消極的不食眾生肉,轉為積極的謢生、不殺生,貫串其中的都是佛教的慈悲思想。然而殺生還是有分等級的,這一點可以從相關的殺生戒中窺得:
驅擯3.「殺人」
懺悔10.「挖掘土地」
懺悔11.「砍伐樹木」
懺悔20.「在草或泥上傾倒有生物的水」
懺悔56.「燒木取暖」
懺悔61.「殺害動物」
懺悔62.「飲用有生物的水」
這七條和殺生有關的戒中,除了第一條是驅擯罪外,其餘都屬懺悔。判為驅擯的「殺人」戒和其它六戒不同的,就在對像是人。
為了明白起見,以下列出這七戒的製戒因緣:
驅擯3.「殺人」:佛在毘舍離時,教導比丘不淨觀,讚歎入不淨三昧。諸比丘修不淨觀後厭棄自身,請求鹿杖比丘殺他們;鹿杖殺比丘後生起邪念,以為殺人即是助人解脫,一天之內連殺六十個比丘。
懺悔10.「挖掘土地」:佛在阿羅毗的阿伽羅精舍時,阿羅毗的比丘們為了建講堂,自己挖掘土地,又叫別人也挖掘土地。居士們批評比丘傷害生命。
懺悔11.「砍伐樹木」:佛在阿羅毗的阿伽羅精舍時,阿羅毗的比丘為了建講堂,自己砍伐草木,又叫別人也砍伐樹木。居士們批評比丘傷害生命。
懺悔20.「在草或泥上傾倒有生物的水」:佛在阿羅毗的阿伽羅精舍時,阿羅毗的比丘蓋房子時,將有生物的水倒在草及土上。
懺悔56.「燒木取暖」:佛在婆祇鱷魚山恐怖林的鹿苑時,比丘們燒木柴取暖,住在木柴中的大黑蛇受熱而出來,襲擊比丘。
懺悔61.「殺害動物」:佛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優陀夷比丘因為不喜歡烏鴉,將烏鴉射下來,割斷其頭,串在一起。
懺悔62.「飲用有生物的水」:佛在舍衛城祇樹給孤獨園時,六比丘知道水中有蟲,仍飲用。
由制戒因緣中更能清楚制定這些殺生戒的源由,其中驅擯3.是殺害人命;懺悔61.則是殺害動物;懺悔10. 11. 20. 56. 62.,都是作某件事或作某個動作時,間接傷害到動植物。然而不管是直接或間接,只要對像不是人,這些殺生的行為都屬懺悔罪,犯者必須向清淨比丘懺悔。
懺悔罪在戒律中,次於驅擯、僧殘,比它更輕的戒,就只有眾學的自心懺悔了。由此可知,「以人為本」是戒律的精神之一,因為除了殺害人命外,殺生只須懺悔,而像是毀謗比丘、離間僧團、拒絕受勸等行為,卻屬於僧殘,犯者必須先行別住,然後再由二十位比丘開會決定是否出罪。顯見破壞僧團和合,比殺害生物更嚴重。
至於和殺害生物同列懺悔戒的,就有三十六條是和僧團有關的:像是故意說謊、罵人、毀謗,乃至於向人搔癢、嚇人、藏匿比丘物品,或是批評佛法、反悔開會結果、上訴已經如法結案的諍事等,這些事情和殺生同樣受重視。
再以驅擯、僧殘等十七條重罪為例,四驅擯中,第一「不淨行」是個人修行,第二「偷盜」是將「有主物」取離原處,第三「殺人」是間接或直接地奪取人命,第四「大妄語」是欺騙別人說自己已解脫。
殺生 相處 個人修行
3.殺人 2.偷盜 1.不淨行
4.大妄語
十三僧殘中沒有與殺生相關的戒;相處方面有十條戒,又分為僧團和居士兩部分,個人修行的戒有三條。
殺生
相處
(1)僧團
8.無憑無據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9.穿鑿附會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10.離間僧團
11.追隨離間僧團比丘
12.對勸誡的比丘惡言相向
13.敗壞居士並毀謗勸誡者
(2)居士
2.故意與女人身體相觸
3.對女人說淫穢語詞
4.要求女人行不淨行侍奉
5.為男女傳達情意
個人修行
1.故出精
6.建小房子不合規定
7.建大房子不合規定
由這十七條重戒的比例來看,戒律當然是嚴禁殺生,尤其是殺害人命。但是在相處方面,還對比丘作了更多更詳細的約束,用來維護僧團的和諧,以及提升比丘與比丘,比丘與居士間的相處品質。
在華人社會中,不殺生幾乎是佛教給人的第一印象,但是戒律中顯示,殺害生物和與人相處的問題,同列相等地位。也就是說,護生是重要的,然而相處之道也是不可忽視的。在實踐護生理想的同時,也該注重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之道,才不至於一心只是在保謢眾生,卻不顧及身旁的同參或居士,如果真是如此,即使勉強算是持戒精嚴,卻違背了戒律的精神。
三、戒律不離僧團
在佛教史上有不少比丘,一生持戒說戒,宏揚戒律。在這些人中,儘管是獨自隱居,不住在僧團中,仍贏得了「持戒精嚴」的美譽。
根據《大品》〈誦戒犍度〉七.一記載,住在三由旬(二十一英哩或三十三公里)內1的比丘,要一起誦戒。同一章,八.一中記載,應公佈誦戒的地點,比丘如果在各個房舍中誦戒,犯惡作。
比丘必須遊行渡化眾生,所以無法長期居住在某一個僧團中,但是無論他走到哪裡,由於誦戒的地點都有公佈,所以還是可以和當地的比丘一起誦戒。
為什麼一定要和大眾一起誦戒呢?為什麼不能自行在房舍中誦?
因為戒律不離團體,是因團體而產生的規則。舉例來說,在戒律中關於個人修行的戒只佔了其中的一部分。兩百二十七條戒中,除了修行,還要照顧到僧團的和合、僧團的形象。戒律中與僧團有直接關係的戒:
僧殘
8.無憑無據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9.穿鑿附會地毀謗比丘犯驅擯戒
10.離間僧團
11.追隨離間僧團比丘
12.對勸誡的比丘惡言相向
13.敗壞居士並毀謗勸誡者
舍懺
30.將供養僧團的物品據為己有
懺悔
1.故意說謊    2.辱罵
3.毀謗比丘    9.將比丘犯的重罪告訴未受戒者
12.犯戒不坦白承認    13.嫌罵
16.強佔房舍    17.趕人出房
18.住閣樓使用可拆卸的床(椅)    21.未經指派擅自教導比丘尼
24.毀謗教導比丘尼的比丘    36.聳恿比丘吃東西引誘犯戒
42.乞食中途驅趕同伴    52.對人搔癢
54.態度不尊敬    55.嚇人
59.不切實分配衣服
滅諍
1.當面法則 2.記憶法則 3.無過法則
4.自白 5.服從多數 6.調查
7.撤銷
這些戒都是在團體生活發生的糾紛或摩擦後,經過審定才制定,然後公佈比丘要遵守,因此無法單獨一個人持。比丘如果沒有團體的概念,只想獨自居住山林,而且無法每半月至僧團參加誦戒的會議,那麼即使能做到其它戒條要求的事,也違背戒律的主要精神。 《大品》也詳細規定,比丘獨自誦戒,不參與大眾的誦戒,即是惡作。
戒律因僧團而有,團體中首重相處之道,獨居山林的修行人無法真正遵行全部的戒律。因為戒律是隨犯隨制的,而所犯所製的環境正是團體,也可以說,戒律是不離僧團的。
四、小小戒可舍
根據巴利《小品》〈五百犍度〉記載,當大迦葉和優婆離、阿難以問答方式,完成了經、律的結集後,阿難告訴比丘們,世尊涅槃前曾對他說:
「阿難,我去世後,如果僧團同意,可以去除小小戒。」2
(kaGkhamAno nanda saGgho mam’ accayena khuddAnukhuddakAni sikkhApadAni
samUhaneyyA)。
比丘們追問阿難「小小戒」的定義,阿難表示未曾進一步請教佛陀。
於是在場的比丘們便為了「何謂小小戒」而討論了起來,有人認為除了四驅擯外,其餘都是小小戒;有人認為除了四驅擯、十三僧殘外,其它都是小小戒;也有人認為小小戒是指七十五眾學....
大迦葉在一旁便說,有些戒律是和居士有關的3,因此居士們也知道哪些事比丘可以做,哪些事比丘不能做,如果捨卻了某一部分的戒,會被認為是佛去世後,比丘們便不持戒了。
大迦葉因此嚴厲地提出「僧伽未制不得制,已製不得壞」的原則。
然而不可否認的,戒已經具有融通性。佛在世時,同樣在〈五百犍度〉中提到,富樓那當時住在南山──王舍城南方的山區裡,正巧走到王舍城內,遇到五百結集,參與結集的比丘要求富樓那遵守結集的內容。富樓那拒絕說,結集法和律是件好事,但是他只遵守世尊在世時的指示。巴利律沒有進一步記載他說這句話的意思,但是在《五分律》和《四分律》中都提到,富樓那接著向比丘表示,他親耳聽見佛改動了八件事(《五分律》作七件事)4;大迦葉表示,那是因為逢到乞求困難時制定的,之後人民生豐裕了,便再改回來了。富樓那以「已製不得壞」為由,不聽從大迦葉的意見。
另一件因地制宜的事記載在《大品》〈皮革犍度〉5中,大迦旃延與一群比丘住在南部阿盤提,他派遺侍者首樓那向佛陀請示五項戒律的問題,世尊應允如下:
1.集合五位比丘便可授人具足戒
2.穿著多層底的鞋
3.時常沐浴
4.使用皮革製的墊子
5.如果有人送衣服(或布)給比丘時,儲存的時間應從接受的時候開始算起
由這兩件事便可看出,佛在世時就曾經彈性改動戒律,去世前更交代可以經由僧團決定,去除小小戒。但是結集時領導的人是大迦葉,他為了不使僧團受毀謗,擱置了「小小戒可舍」的提案。富樓那雖然有異議,但是戒律沒有進一步的記載。
真正見於巴利律中的爭議,則是第二次的「七百結集」。
七百結集中,最後達成共識的有十件事:
1.儲存鹽,待無鹽時使用
──犯(懺悔三十八「食用儲存的飯菜」)
2.日影過兩指時吃東西
──犯(懺悔三十七「過午食」)
3.吃過東西後又吃不是剩下的食物
──犯(懺悔三十五「吃飽後再吃東西」)
4.同一個範圍內的比丘各別誦戒
──犯(《大品》〈布薩犍度〉八.三)
5.少數比丘自行開會後,才徵求僧團認可開會的結果
──犯(《大品》〈瞻波犍度〉三.五)
6.以戒師和依止師的行為為準則
──如果符合律的行為便不犯,如果不合律的行為便犯
7.吃過東西後,又吃不是乳或酪的乳類食品
──犯(懺悔三十五「吃飽後再吃東西」)
8.喝未發酵的酒
──犯(懺悔五十一「飲酒」)
9.坐墊沒有作邊緣
──犯(懺悔八十九「墊布不合規定」)
10.接受金錢
──犯(懺悔十八「接受金錢」)
其中的第十件事──「接受金錢」,就是引發糾紛的爭端。
另一方面,如果就「小小戒」的內容作討論的話,根據〈五百犍度〉所載,小小戒的巴利文寫作khuddAnu-khuddaka sikkhApada。 khuddAnukhuddaka是形容詞,由三個字組成, khudda-anu-khuddaka,khudda是「微」「小」「細」的意思;anu在這裡作介係詞,「....又....」;最後的khuddaka也是「微」「小」的意思,只是字尾多了形容詞性質的「 -ka」。三個字合起來的話,khuddAnukhuddaka有「細又細的」「細又微的」的意思。至於下一個字「sikkhApada」,雖然也有「戒」的引申義,但是它較常被譯為「學處」。
khuddAnukhuddaka sikkhApada漢譯「小小戒」「微細戒」,巴利文字面上的意思是「細又細的學處」。學處是應該學習的事項,狹義是指二二七條比丘戒,廣義是所有的比丘生活規定。
要知道比丘需遵守的事項是非常繁多的,除了二二七條戒外,還有記載在犍度中的各項規定,稱之為「學處」(至於律中的附隨,已屬整理性質了)。雖然在第一次結集中,比丘們討論何謂「小小戒」的內容時,範圍都只限於比丘戒,但是如果細看《小品》〈七百犍度〉中引發爭執的十件事,可以發現,其中除了比丘戒外,還包括犍度部分的規定。可見當時的比丘除了持二二七比丘戒外,也遵守犍度中的規定。
這樣看來,佛當初並不只說可以去除細微的「戒」,揣測合理的原意,應該是細微的「學處」──除了比丘戒外,範圍還擴及生活方面的規定。
舉例來說,在犍度部分,《小品》第五〈雜項犍度〉(Khuddakavatthukkhandhaka)便規定了很多比丘生活中的瑣事,約可分為四個部分:
1.食:缽具(材質、形狀....)、水壺、楊枝....
2.衣:坐臥具、縫衣服的工具、腰帶、鈕扣....
3.住:經行堂、浴室、廁所....的規格。
4.行:扇子、傘蓋的使用、指甲、頭髮的修剪、打噴嚏、吃蒜....
接著第六〈住所犍度〉(SenAsanakkhandhaka)則規定了比丘的五種住所:精舍、平房、閣樓、樓房、地洞。並對房舍的細部,如門、窗、門鎖、紗窗、牆壁、地板、排水溝等,一一制定。至於床、椅的樣式、規格,坐臥具的材質、顏色,都有詳細的說明。此外像負責造房屋的比丘、分坐臥具、分缽、分雨衣等比丘的選托,保持坐臥具清潔的規定,都是第六犍度的範圍。
這些規定如果是在原本製定的時間、地點遵守,應該不算困難。不管犍度的《大品》《小品》中,真正由佛親自規定的是佔多少比例,至少在僧團運作的情形下,提議的規定都必須全體通過才算有效,不可能作出強人所難的要求。但是一旦離開了那個制定的時空,某些規定在實施時便有困難;就算是佛所製的戒,遠行至王舍城南部山區的迦旃延,仍派人請求佛陀允許行使融通的方式。至於事隔兩千五百年多的此時此地,更難以一一實踐學處了。
「微細學處」所指為何,本來就不應有答案的。佛也許不是因為阿難不問而沒說,也許阿難就算問了,佛一時也說不出確切的定義。因為比丘遊行說法的範圍何其廣,僧團住世的時間何其長,在不同的時空中,比丘遵行的學處必須因時因地制宜。學處是要遵守的,但是那些不合時宜,「細微又細微」的「學處」,只要僧團的成員同意,就可捨去。例如在其它國家,比丘就可能居住在另一種風貌完全不同的建築物,那麼原先居住方面的學處就可在僧團的同意下捨去,再開會決定另一套合時宜的居住規定。
也因為「小小戒」沒有確切的答案,持戒就成了一種活活潑潑的事了。
說持戒是活潑的,並不是指可以隨心所欲地持、廢戒律。事實上,唯有深入才能淺出,要先全盤地知道戒律的規定,才能談哪些可持、哪些不合持。
同時,學處本不離僧團,是出自僧團,由僧實行的,所以也應由僧團的每一位成員共同決定才合適。
註釋:
1.詳細請見舍懺十六.註釋4。
2.Vin.II. 287.
3.例如僧殘二規定不能與女人身體相觸,僧殘三規定不能對女人說淫穢話語。舍懺八規定不能指定非親戚居士供養某種衣服等。
4.《五分律》大22, 191c;《四分律》大22, 968b。
5.《大品》〈皮革犍度〉Vin.I.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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