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教唆者共同定罪以打擊旅遊業敗類

2007/04/15 15:19:07 網誌分類: 時事
15 Apr

 

  自中央台記者以遊客身份來港「放蛇」,揭露香港有不良店舖疑出售「假貨」欺騙內地遊客一事上,社會均予以譴責及聲討。為此,政府迅即採取行動,分別由海關起訴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店舖負責人,以及檢查其他定點旅遊購物店舖的貨物,以防止再有假貨出售。警方則在旅遊旺區向遊客派發傳單,提醒他們做個精明旅客,防範受騙。

 

  可是,在今次事件上已大大打擊香港旅遊業的聲譽,不論是正當的旅行社,以至各大零售商舖,均表示在五一黃金周報團來港的人數大幅減少,影響業績。但在回應事件問題上,旅遊業界的表現卻未能獲得市民的認同。一直強調業界自律的旅遊業議會除對事件表示高度關注,以及暫停旅行團前往懷疑出售假貨的店舖購物外,其他的進一步措施只屬闡述立場或議會討論階段,並未有任何實質行動,包括對涉事的旅行,以至負責帶團的導遊採取任何懲罰行動,無疑是鼓勵其他旅行社透過其他方法騙取旅客。

 

  事實上,在欺騙遊客的過程中,出售假貨的店舖只是「被動」角色,必須得到關鍵人物的旅行社及導遊主動帶領內地遊客前往購物,才能完成整個欺騙過程。若然該等出售假貨店舖未能取得旅行社的配合,或旅行社明知該等店舖有眾多不良紀錄而拒絕安排旅行團前往,根本上就不會出現帶團前往「假貨店舖」一事。

 

  至於導遊在欺騙遊客一事上亦扮演不可卸責的角色。在接二連三的內地遊客指控中,導遊往往是積極的參與者,游說旅客購物之餘,更編織不同的理由或故事,甚至乎以謊言欺騙旅客購物。由此可見,出售假貨店舖、旅行社及導遊三者,均存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三者之間能維持這種「夥伴合作」關係,全因一個「錢」字。因此,打擊這種旅遊業敗類,其中一個正本根源之法就是將涉案的旅行社及導遊依法拘控協助及教唆罪名,以儆效优。

 

  根據香港法例第三六二章《商品說明條例》第十一條「關於貨品供應的虛假陳述」的內容指出,除該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不論以何方式作出直接或間接的虛假顯示,顯示任何由他供應的貨品,與供應予任何人的貨品屬同一種類的,即屬犯罪。因此,在上述違反該條例的店舖,若海關得到當事人的協助,取得足夠的證據,定能對該導遊,以至旅行社提出協助及教唆違反上述條例的指控。

 

  雖然早前有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士在接受電子傳媒訪問時表示,這等欺騙內地遊客的行為實為迫不得已,因他們只是遵從旅行社的指令,並需要墊支款項才能「帶團」,甚至乎若「業績」不理想,旅行社會拒絕再安排帶團。對於這種說法,實在予人「卸責」的感覺。

 

  不論是法例規定,或是個人的道德操守,都不應以欺騙行為謀取個人利益,這是眾所周知。甚至乎在發現有上述行為時,好市民更要鋌身而出舉報,以堵絕違法行為續續衍生下去。據現時大型旅行社的求職專欄顯示,具經驗及專業的領隊及導遊十分渴求,而收入亦不菲,除有固定的底薪及佣金外,亦有公司提供的多項福利。反之,部分考得導遊牌照者卻不願在旅行社中「從底做起」,只求「搵快錢」。因此,在面對帶領內地遊客前往「假貨」店舖的巨額「分攤利益」利誘下,往往做出違背良心的行為。若然將這種與旅行社串通,求取個人的得失視為接受旅行社的指令,實為一種卸責的做法,令人鄙視。

 

  在海關執法的行動中,辦案人員強調由於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盡,因此對海關的調查工作帶來困難。由於內地旅客訪港行程短暫,而對香港環境亦不熟悉,因此在提供證據方面難免有不足之處。但若然負責帶團的導遊能成為案件的污點證人,協助海關調查,並提出證據顯示「全屬旅行社指令」的做法,相信海關對起訴售賣假貨的店舖外,以及一併起訴有關旅行社助益不少。

 

  今天,再有報章揭露有旅行社以逾一倍的價錢向旅客出售塑膠金紫荊花座,而在中港碼頭旅客上落車地點採訪的記者發現導遊曾聲稱出售紫荊花的款項是捐往內地作慈善用途。由此可見,在現時嚴打旅遊業敗類的環境下,仍公然有旅行社職員游說旅客購買與商品價值不符的物品,實在視法紀如無物。

 

  因此,旅遊業界的自律處事方法是否已徹底失敗,應由業界自行討論,但市民對此已失去信心,也對旅遊業議會倡議的各項措施的結果也成疑。因此,我們讚成政府當局加強執法行動,甚至派出「臥底」人員蒐集證據,依法拘控任何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人士,當中包括涉嫌售賣假貨的店舖,與假貨店舖分攤利潤的旅行社,以及不分青紅皂白,以連串謊言欺騙遊客的導遊。至於出售紫荊花座可能違反國歌、區旗、區徽的使用限制,當局亦必須嚴打,將旅遊業界的歪風糾正過來。

 

 

寫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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