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實名制!
福建省福州市政府推出一項新政策--購買避孕藥需實名制!
草!你也太牛了吧?你也太令人蛋痛了吧?這絕對可入選2011年十大新聞。買避孕藥需實名制?政府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連「草人」之事都管啦?下一步會否戀愛也要實名制?性交也要實名制?被性交也要實名制?再下一步,性交與被性交都需要登記、需要申請、需要組織批準。
不如改國號吧。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改回太平天國吧。太平天國好呀,男女不準性交,都老老實實忍者。實在不行,把國號改為太平國,把國人愛惹事的命根都切了吧。又干凈,又心凈。
福州實施買避孕藥"實名制" 網友大喊管得寬
“買個避孕藥,居然需要先登記身份證資訊!這也太雷人了吧?”昨日,福州實施緊急避孕藥銷售“實名制”的消息一齣,網友一片譁然。截至昨晚8時,新浪微博的投票“你贊同緊急避孕藥實名購買嗎?”引得了2萬3千多名網友參與,其中79%的網友投給了“不贊成,可能洩露公民隱私”。而被網友稱為“性學教授”的華中師大生命科學院教授彭曉輝也在微博公開反對,稱這是公權侵犯了私權。
福州規定
購買緊急避孕藥要登記身份證
昨日,微博上開始流傳“福州購買緊急避孕藥需實名”的消息,很快這條資訊得到證實:福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的《關於貫徹
的通知》中明文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緊急避孕藥時要檢查登記購藥者的身份證,建立真實完整的緊急避孕藥品購銷記錄”。
福州市藥監局工作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實名認證規定是為了貫徹國家的要求,也是擔心有人濫用緊急避孕藥藥品。至於洩露隱私的問題,“目前還沒有相關的處罰措施,更主要的還是靠藥店工作人員的自律。”
但記者看到,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印發〈集中整治“兩非”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嚴格執行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規定,對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經營品種進行認真清查,杜絕零售藥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而彭曉輝教授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緊急避孕藥並不屬於《通知》中“終止妊娠藥品”的範疇。
網友熱議
實名制被“濫用”
誰對我的隱私負責?
消息一齣,網路上炸就開了鍋:“啥子啊?床上的事情也要管?”“買避孕藥也實名了”話題迅速登上微博熱門話題榜,到昨天晚上,相關微博已經超過300萬條。網友“鳶尾花的童話”表示:“實名制被濫用了,為何動輒就用實名制?”網友“林芳芳”也說:“實名制有監督管理的作用,如火車票實名制,可是,緊急避孕藥實名制,意義何在?是想知道我之前做了什麼嗎?”專門從事醫療訴訟的成都律師劉曄在微博中認為:“緊急避孕顯然關乎人格尊嚴、隱私權,強制實名顯然侵犯人格尊嚴、隱私權。”
○教授反對
如此“實名制” 侵犯私密空間和私權
彭曉輝教授長期從事性學研究,他在自己的新浪認證博客上表示:“這是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典型做法,何況緊急避孕藥是在特殊情況下方能使用的:其他避孕措施失敗或失效、被強姦後、戀愛期間由於親昵舉止誘發的未預料到的性行為時。強烈呼籲藥管當局取消此等不當的管理辦法。”他還要求網友們“轉起來……表達我們的態度。”
在接受成都晚報記者採訪時,彭曉輝表示,如果讓需要緊急避孕的人群不方便買藥,不是反而讓意外懷孕的幾率增加嗎?而且緊急避孕藥根本不屬於六部委《通知》中的“終止妊娠藥品”,他認為福州的這個規定是“拍腦袋決策”。他同時表示,實名制不可濫用,一旦濫用,會侵犯老百姓的私密空間和私權,如果“做愛都需要實名制,豈不是可笑!”
○相關鏈結
這些實名制 哪些可行?
火車票實名制:從2012年春運開始,全國鐵路售票正式實施實名制,乘客需要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才能買票,網友表示票販子的生意不好做了,網路購票也方便了。
賣蘋果實名制:2011年1月,北京一些市場為防止在裝蘋果紙箱夾層中灌水泥,實行賣蘋果實名制,蘋果箱中需附有銷售者姓名。網友評論這是監管不到位導致的誠信缺失。
戀愛實名制:2011年3月,有網友爆料稱福州大學推行“戀愛實名制”,還發出《戀愛調查表格》,要求學生們做到“誰戀愛,誰登記;誰表白,誰負責”。
這個福州市的書記、市長、衛生局長都是白癡,這樣一搞,聞名天下了,但是是臭的聞名。
以中國的國策,計劃生育是要狠抓的,懷孕3-5個月的孕婦被村幹部綁去人流到處都在發生。在山東的農村,生第二胎的罰款15萬才能有戶口,因為這裡經濟發達,人們有錢,有錢就可以多生小孩。
如果我是福州市的領導,我會宣佈:“從即日起,為了響應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號召,本市任何藥店及醫院免費贈送避孕藥(含:緊急避孕藥)。”
看看,全國網民保證80%以上支持福州新政策。書記可以當省委副書記,市長可以升副省長了。
有些事情可以從兩面看﹐不能單從保障私隱方面出發﹐就否定一切。事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購買所謂處方藥物--即是醫生簽紙才可在藥房購買的藥物﹐本身已經是購藥實名制了。文章中的 “緊急” 避孕藥﹐並非一般避孕藥﹐相信是本地俗稱的“事後”丸。我不知道這種藥在本港是否隨便可在藥房買到﹐如果是處方的﹐不但買藥要實名﹐還要親身(衰衰地)去找醫生處方呢﹗那是不是又侵犯私隱呢﹖在外國很多地方﹐甚至連買普通的避孕藥也要醫生處方的。
當然﹐國內的藥物管制並不完善﹐要是把這種俗稱“事後”丸的藥列為處方藥﹐那就根本不用實施什麼實名制了。不能否認有關措施是帶有阻嚇濫用這種藥物的作用﹐但除了藥物對服用者身體所造成的傷害外﹐社會價值觀上是否亦應對企圖濫用該藥的人作出一些警示呢﹖
這是私隱權被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