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大審判 短片:君之代:日之丸旗下的"善行"
1.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公平)审判,而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有冤枉及纵放的问题。 2.部分真正犯有违反人道罪行的日方人士并没有被重判、甚至等于没有被判刑;原因并非罪证不足,而是种种政治妥协。 3.盟军将领也承认,如果这一次是日本打赢,日本可以用相同的罪名来起诉他们。(详见东京轰炸) 4.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罚甲级战犯,处罚涉及滥杀虐待的乙级丙级战犯是应该的,但订定甲级战犯的作法会被批评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当审判: 同盟国方面部分人士(如拉达宾诺德·巴尔)也对判决提出批评,并认为对日方不公平。 有些人认为日本与盟国之间的战争只是两个殖民主义集团的对抗,违法宣战应该无罪。 靖国神社的代表认为:靖国神社不能把甲级战犯分离出去,其根据就是不能承认对甲级战犯的判决;如果承认了,就等于认可了东京审判。 遗族会代表古贺诚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是不能承认的;但是,“国际法庭的结果,我们是必须接受的。” 北海道大学教授高井洁司认为:既然我们日本人能够接受东京审判,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战争责任进行彻底的验证。 5.日本的侵略主要是在亚洲,但是远东军事法庭却邀请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官出席,深受日本战争侵略痛苦的朝鲜和韩国却没有能够派出法官代表。印度没有遭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失而且其是英国的殖民地,竟然可以获得一个法官席位。
中 20年代在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清华学习期间,梅先生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 个人经历 1924 年自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留学。 1926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同学施滉、冀朝鼎等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 1929年春,他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国。先后任教于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同时在复旦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院校兼职讲授英美法课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审判对20世纪30~40年代发生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大规模侵略战争负有主要责任的日本战争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护日本战犯的势力进行了坚决而卓有成效的斗争。在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的漫长过程中,梅先生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务,赢得了周恩来总理的高度评价:“他为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当感谢他。”时任教育次长兼国立政治大学校长顾毓琇先生曾赠剑与梅先生,并称他为壮士。 1948年底,国民党政府又任命他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他拒绝到任,并于一年后辗转到达北京,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兼条约委员会委员。 1954年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他是第三、四届政协委员。此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60年代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 1973年逝世,享年69岁。
然而,中国虽然是同盟国中受侵略最惨的战胜国之一,但审判长由澳大利亚韦伯法官担任,美、中、英、苏、加、法、新、荷、印、菲十国法官的座次问题,开庭前预演时就发生了争议,因为庭长韦伯宣布入场的顺序为美、英、中、苏、加、法、新、荷、印、菲,把中国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国之后。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安排提出强烈抗议:“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接着,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他说:“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由于他的据理力争,庭长当即召集法官们表决,结果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国签字顺序安排。这次预演虽然推迟了半个多小时进行,梅汝璈终于为我国争得了应有的位置,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在对战犯量刑方面,再次发生激烈的争辩。一些来自未遭到日军过多侵略践踏的国家的法官们不赞成处以死刑。为了伸张正义,梅汝璈根据审判过程中两年来收集的日军暴行,例如在南京大屠杀中就用了砍头、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单纯用毒气杀人残酷百倍,主张对首恶必须处以死刑。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七名首犯送上了绞刑架。 虽然从1946年5月开庭历时两年半的时间里他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是由于他从报上看到国内“讥饿”、“内战”的坏消息,对国民党政府彻底失望。所以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拒绝去南京赴任履新。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他由东京设法抵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取得联系,秘密由港赴京。抵京第三天,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
1946年3月20日,上海华懋公寓1层的大厅里,受命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璈今天就要肩负祖国重托,飞赴东京。临行前,梅汝璈向新闻界慷慨陈词:“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的国际法庭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不负政府与国人嘱望。” 当日,《中央日报》、上海的《申报》《大公报》《新闻报》等中国最权威的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出消息:清算血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官梅汝璈今飞东京。 梅汝璈到达东京后,作为战胜国派出的法官,下榻于东京“帝国饭店”,出门有专车,餐厅有专席。优厚的待遇并不能使梅汝璈减轻对祖国命运的牵挂。他每天翻阅侍者送来的英文报纸,看到的是满目的凄凉:“饥饿的中国人在吃树皮、鼠肉和泥土”,“满洲大规模内战爆发,中国殷切期待马歇尔特使返华调停”。国破山河在,国家尊严何在?梅汝璈因此不愿去餐厅,只有按铃请侍者把早饭送到房间里来。 在盟军最高统帅部中国联络官为梅法官举办接风宴会。宴会上,时任国民政府教育次长兼国立中央大学校长的顾毓琇,将一柄装饰华贵的宝剑赠予梅汝璈。梅汝璈深深鞠躬,双手过顶接剑。他说:“‘红粉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非壮士,受之有愧。”顾毓琇说:“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君不为壮士谁为壮士!” 听罢,梅汝璈拔剑出鞘,动情地表示:“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我既受国人之托,定将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 一番话,令在座者无不击掌称快。 《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在宴会上,他目睹了梅汝璈“天降大任于斯人”的激动和欢欣。他不无担忧。他以一个记者的敏感以及对社会现实、国际利益的透彻了解,预感梅汝璈此行必定艰难。毕竟,梅汝璈是一个留学美国,回国后又多年从事教学和法院工作的学者型专家。 回到饭店后,梅汝璈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他想起了一位老朋友在得知自己将执法东京后吟诵出来的诗句: 法界推巨擘,中外早知名。 时也春正月,快哉此一行。 同仇增敌忾,官谳律长城。 我有拳拳意,非君孰与倾? 东京审判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撰写起诉书。但撰写起诉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控诉这些被告犯罪行为的时候,从什么时间算起?国际检查局内部对此发生了严重分歧。一种意见是:应该将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作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点。另一种意见是:应该将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作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点。中国代表团的提出应以1928年1月1日日本制造“皇姑屯事件”为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国际检查局内部经过郑重的讨论,赞成中国代表团的主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为从1928年开始到1945年为止,总共约18年。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判决书指出,日本暴行的证据为数众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法庭只能就确定大批屠杀并虐待战俘与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战争犯罪的各种证据,作出一般的结论。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泰国的琼蓬角、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房和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肉。 审判结果:判决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绞刑(死刑):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终身监禁:荒木贞夫、梅津美治郎、大岛浩、冈敬纯、贺屋兴宣、木戸幸一、小矶国昭、佐藤贤了、嶋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南次郎、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 (死于狱中)、星野直树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东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决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病死)、松冈洋右 (1946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诉:大川周明(精神异常)。
播放短片前,請先關掉左下角背景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