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案許仕仁被控八貪罪
2012/07/14 07:30:39 網誌分類: 政治
(星島日報報道)廉署昨落案起訴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郭炳江、郭炳聯兄弟、老臣子陳鉅源及前港交所高級總裁關雄生,包括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提供利益等罪名,單單許仕仁就面對八宗罪。控方指郭氏兄弟多次向許仕仁提供「甜頭」,包括免費提供禮頓山兩個相連單位給許入住,以及令新地及其附屬兩家財務公司批出逾三千四百萬元無抵押貸款給許仕仁,作為許任積金局行政總裁及政務司司長期間,落實租用中環國際 金融中心一期為積金局辦公室。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郭炳江及郭炳聯昨早被廉署落案起訴,下午隨即解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親自出戰,向法庭呈上一份五頁紙長的案情指控,表明本案控罪性質嚴重
及複雜,控方及廉署需時向銀行拿取有關被告戶口資料及誓章,以及準備文件申請將案轉解高院審理,故要求將案押後十月十二日。郭氏兄弟各准一千萬元現金保釋,陳鉅源則以五百萬元擔保,許仕仁及關雄生分別以五十萬元及二十萬元現金保釋,許關二人不准離港。
案情透露,許仕仁於七○年加入政府工作,九五年任財經事務司,至○○年離開政府,轉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惟○三年許離開積金局,自組顧問公司,○四年三月 成為新鴻基地產代理的顧問公司,○五年曾蔭權上台任特首,許重回政府任政務司司長兼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畫督導委員主席,○七年至○九年一月二十日更為行政會非官守成員。
控方指控許仕仁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期間,於○○年三月及○一年十二日曾向新地旗下忠誠財務有限公司借了兩筆沒抵押貸款,分別為九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該兩筆貸款均由郭炳聯批出。
案情透露,許仕仁於七○年加入政府工作,九五年任財經事務司,至○○年離開政府,轉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惟○三年許離開積金局,自組顧問公司,○四年三月 成為新鴻基地產代理的顧問公司,○五年曾蔭權上台任特首,許重回政府任政務司司長兼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畫督導委員主席,○七年至○九年一月二十日更為行政會非官守成員。
控方指控許仕仁身為積金局行政總裁期間,於○○年三月及○一年十二日曾向新地旗下忠誠財務有限公司借了兩筆沒抵押貸款,分別為九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該兩筆貸款均由郭炳聯批出。
○一年底,許仕仁示意對新地旗下禮頓山豪宅感興趣,結果許仕仁和妻子獲安排入住兩個位於第六座二十樓A及B室單位,當時許妻更豪花一百三十萬元裝修及把兩單位打通。至○三年二月為止,許氏夫婦均獲免租。
○二年中,許仕仁和郭氏兄弟洽商,表示有意成為新鴻基的顧問公司,許仕仁於○二年九月向積金局請辭。控方指○二年下旬積金局有意尋找一個長期租用辦公室,但許仕仁卻違反積金局守則,未申報利益衝突,即本身入住新地旗下禮頓山單位,以及兩筆無抵押貸款。
許仕仁於○四年三月一日與新地地產代理簽定顧問合約,並訂立禮頓山的租約,由○三年四月以月租十一萬元增至十六萬元,當時許仕仁剛返回政府出任政務司司長。
○二年中,許仕仁和郭氏兄弟洽商,表示有意成為新鴻基的顧問公司,許仕仁於○二年九月向積金局請辭。控方指○二年下旬積金局有意尋找一個長期租用辦公室,但許仕仁卻違反積金局守則,未申報利益衝突,即本身入住新地旗下禮頓山單位,以及兩筆無抵押貸款。
許仕仁於○四年三月一日與新地地產代理簽定顧問合約,並訂立禮頓山的租約,由○三年四月以月租十一萬元增至十六萬元,當時許仕仁剛返回政府出任政務司司長。
控方指控新地旗下的飛騰財務有限公司於許仕仁重返政府前,便發出一張五百萬元現金支票給他,控方認為該筆款項實際源自郭炳江,作為給予許的「甜頭」, 作為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及西九文娛發展主席時,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優待新地。
控方指○五年許仕仁發出顧問單據給新地地產代理費為 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收費期限為○五年四月至○六年二月間,由郭炳聯授權支付該筆顧問費,控方認為該筆款項屬「貪污錢」,剛巧用來「抵銷」許仕仁支付租用 禮頓山相連單位租金。控方指許仕仁及郭炳聯假稱該筆顧問費為許過去十三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二五三○──二○一二。
控方指○五年許仕仁發出顧問單據給新地地產代理費為 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收費期限為○五年四月至○六年二月間,由郭炳聯授權支付該筆顧問費,控方認為該筆款項屬「貪污錢」,剛巧用來「抵銷」許仕仁支付租用 禮頓山相連單位租金。控方指許仕仁及郭炳聯假稱該筆顧問費為許過去十三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二五三○──二○一二。
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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